八、保证金及结算

  1. 保证金的收付方式

保证金应以现金缴纳,也可以用有市场流动性的国库券作为抵押,但国库券市值应至少折扣 10%,其具体抵押办法由双方约定。不得以银行保函充当保证金。

采用何种方式收付,如本票、电汇、现金入帐、支票等,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1. 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经纪机构对客户的未平仓合约及帐户状况进行逐日盯市,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期货经纪机构必须将结算情况通知客户。

  1. 保证金的存取

客户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应按照期货经纪机构的要求存入足够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存的保证金金额。

发生下列情况时,期货经纪机构可以从客户保证金帐户中提取款项:

①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其他期货经纪机构交存保证金,或者向期货交易所支付客户的交易亏损;

②按照客户的要求向其退回结余保证金;

③客户应当支付给期货经纪机构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④经纪机构与客户签订的书面协议中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提款事项。4.通知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

客户因交易亏损或其他原因,帐户中的保证金金额低于约定的比例时, 期货经纪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补足,客户应按期货经纪机构的要求执行,否则期货经纪机构有权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对客户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平仓,直至帐户中的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为止。强制平仓的手续费及可能发生的亏损,应当由客户承担。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应当根据交易所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约定,并给予客户适当的资金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