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起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全体发起人必须保证招募说明书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全体发起人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起人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发起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一)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如本准则未予规定,发起人应增加该部分内容;

(二)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起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五、招募说明书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告,公告文本的内容必须与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的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六、招募说明书的表述应使用浅显易懂、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准则规定的语言,以便非专业投资者准确了解基金情况。

七、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八、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一般应为人民币元。

九、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封面

(二)招募说明书目录

(三)招募说明书正文1.绪言

  1. 释义

  2. 基金设立

  3. 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4. 发行安排

  5. 基金成立

  6. 基金的投资

  7. 风险揭示

  8. 基金资产

  9. 基金资产估值

  10. 基金费用

  11. 基金税收

  12. 基金收益与分配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4. 交易安排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 基金持有人

  17. 基金发起人

  18. 基金管理人

  19. 基金托管人

  20. 基金终止

  21. 基金清算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四)招募说明书备查文件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十一、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