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遗失金融债券可否按“公示催告” 程序办理的复函

1992 年 5 月 8 日 法函[1992]60 号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综[1992]59 号“关于对遗失债券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你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属于以上几种票据,也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而且你行在“发行通知”中明确规定,此种金融债券“不计名、不挂失,可以转让和抵押。”因此,对你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