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准则。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仅就基金管理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章程指引》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章程指引》要求必备的内容。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公司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原则的前提下, 对《章程指引》要求的内容作合理的调整和变动。

四、基金管理公司章程除必须具备《公司法》和《章程指引》要求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五、本准则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应包括以下各章: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三)股东、出资比例和股份转让

(四)股东权利和义务

(五)股东会

(六)董事会

(七)监事或监事会

(八)经理

(九)经营管理

(十)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十一)合并和分立

(十二)解散和清算

(十三)章程修改

(十四)附则

六、除非另有说明,本准则中的公司或本公司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本章程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七、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八、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