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各项: 1.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

  1. 发行人成立的注册登记文件;

  2. 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上市的文件;

  3. 承销协议;

  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确认报告;

  5. 发行人改组的其他有关资料;

  6. 重要合同;

  7.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还应当说明备查文件的查阅期间(不应短于发行期间)和查阅地点。这些地点应当是投资公众较易达到的地点,例如发行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