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

1996 年 7 月 16 日 银发[1996〕240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性金融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 号)的精神, 加强金融监管,防止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现就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期货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凡已从事商品期货自营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的规定,限期将已持有的头寸全部平仓;凡已从事商品期货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接受新客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平仓或者将客户头寸转移到其他期货经纪机构的方式了结全部代理业务。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已成为会员的,要限期了结所有期货自营和代理业务,清理债权债务,注销会员资格。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成为期货经纪机构的客户,已成为客户的,要限期平仓销帐。凡违反规定继续从事商品期货自营和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各分行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出具期货交易资金保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期货交易担保。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入资金支持期货交易。各分行要加强监管, 防止信贷资金流入期货市场。

三、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投资入股期货交易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已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必须在 199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将股份转让出去。

四、凡过去在我行领取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有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自文到之日起两个月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换证。

1996 年 7 月 26 日 证监发字[1996]1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经营机构: 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今年上半年股票发行工作进展顺利。但在股票发

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对发行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信息披露不充分,计算机数据处理失常,申购资金退还不及时,冻结资金利息未按规定支付等问题。个别中介机构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在承销活动中弄虚作假。为了加强对股票发行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好股票发行工作,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

股票发行面对全国成千上万股民,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各地对股票发行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按规定成立发行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精心组织,确保股票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在股票发行时,要建立正常的联系制度, 将发行中的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报告。

二、要切实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能,加强发行监管。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及证监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把初审关,确保上报材料符合国家及证监会的法律、法规、政策,杜绝上报材料的虚假和不实。

三、要稳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

证券商在制定和执行发行方案时,要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和技术保障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发行顺利进行,要加强对申购资金的验资和公证, 不能虚报存款资金和有意延长退款时间。对在承销过程未能勤勉尽责,发行工作发生事故或违反“三公”原则,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证券商,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1996 年 10 月 14 日 证监[1996]4 号

各证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监督证券、期货交易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全面、及时地了解和反映证券、期货市场动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向各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

一、证监会是驻证券、期货交易所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的委派机构,督察员属于证监会外派工作人员,直接对证监会负责,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

二、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了解和反映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动态;监督检查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财务状况;观察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和研究证券、期货市场的运行状况;定期和不定期向证监会报送工作报告。遇有重大事件,督察员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三、督察员列席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办公室、理事会及有关工作会议;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和清算银行等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清算、登记、托管及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和文件。

四、督察员不得泄露其在公务活动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干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正常工作;对证券、期货市场运作不发表任何证论, 不接受新闻媒介的采访。

五、督察员实行任期制,每期一年。连续担任督察员,不能超过两个任期。

六、证监会为督察员提供必须必要的生活保障,证券、期货交易所应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七、本决定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1996 年 10 月 28 日 证监交字[1996]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最近一段时期,股票市场价升量增、交投活跃,出现个别股票价格涨幅过大,成交量陡增的情况,增大了市场风险。为了保持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特重申有关要求如下:

  1. 各交易所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 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切实承担起一线监管的职责。要进一步增加稽查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改进和完善技术设施,把市场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2. 不得鼓励、更不得参与操纵市场行为。一旦发现交易所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3. 对于机构大户坐庄操纵股价、利用内幕消息炒作个股、超比例持股等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从严查处。对于出现股价变动幅度过大等异常情况的个股要进行彻底清查。

  4. 严格控制对证券商的被动透支,对不及时补足清算头寸的证券商按规则进行处罚,从今年十月份起每月将有关处罚情况上报我会。

  5. 尽快建立专人值班制度,并在 11 月 1 日前将值班制度上报我会。

  6. 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1996 年 10 月 31 日 证监[1996]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各上市公司,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一时期,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若干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恶炒个别股票等操纵市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 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 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 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4. 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5. 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6. 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7. 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8.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9. 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10.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帐户。已经开设的,必须立即纠正。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督促与检查,并将纠正和检查的结果于 11 月底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股价异常变动的股票的监控,及时查处操纵市场的行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8 号

《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与信息机构的监管, 对上述机构利用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和其他手段操纵市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64 号《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证券信息传播的管理,对为机构和个人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提供方便的媒体,予以严厉查处。

中国证监会对操纵市场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对制造和传播

虚假信息的媒体,中国证监会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照, 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