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组织形式

企业按照财产构成不同可以表现为多种组织形式。从国际上流行的企业分类来看,主要有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三种基本形式。

个人业主制定业又叫独资企业或单一业主制企业。它可由投资者一个人经营,也可由投资者家庭经营,其财产归一人或一家庭所有。这种企业,在法律上为“自然人”企业。按有关法律规定,单一业主制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元限责任,即投资者应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投资者的其他私人财产来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与个人业主制企业一样,台伙制企业在我国也是“自然人”企业①。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制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里,无限责任是指企业的债务必须到如数清偿为止方可解除债务责任,它既不能以出资额为限,也不能以个人的财产额

① 合伙制企业体现的是一种契约式合伙关系,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英国、美国、新加坡、中国内地和香港等)中不被承认具有“法人”资格。不过,奉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法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则认为,合伙制企业是”法人”.称之无限责任公司。

为限;连带责任则是指各个合伙人就企业的债务对所有债权人负全部的清偿责任,尤其是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时,各股东不能以出资比例的大小来推卸债务,而应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权人负连带责任。例如, 有一个由甲乙两人组成的合伙制企业,共有资产 5 万元,需要合伙人以个人

的财产加以清偿。假如甲和乙分别有个人财产 1 万元和 0.2 万元。在乙只有

能力偿还 0.2 万元债务的情况下,甲须承担其余 0.8 万元的债务,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既可以对该企业的全体合伙人行使债权,也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合伙人行使债权。在前述例子中,如果该企业的债权人单独对合伙人甲行使了债权要求,这时甲就必须尽其个人财产(1 万元)向债权人负起偿还全部债款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就没有关系了,相反,甲乙两个合伙人根据其所立契约的条款又形成了一种债权和债务关系, 由此产生所有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公司制主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企业。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方面看,公司制企业同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具有明显的区别。按法律意义对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类,因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青限责任公司是指单独投资者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投资者或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为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当国家(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时,这种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称作国育独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制企业作为企业财产的一种现代组织形式,在企业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方面具有鲜明的独特性。首先,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自己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可以自己的名义浊立从事主产经营活动,独自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各个出资者,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以个人身份去支配个人财产,山不能以个人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这就像几个人各打一桶水倒进一个水缸里,几个人都不能说这缸水属于他自己,也说不清这缸水中的哪一部分属于他自己,而只能说这里有他倒人的一桶水。正是由于出资者个人无权支配集体的共同财产,从而实现了公司制企业的法人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分离。与这种独立法人地位相适应的,公司制企业还具有有限责任特征。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时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制企业的债权人在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公司债务时,不能直接对股东个人提出偿债要求(这是与股东个人不能支配公司财产的权力性质相对应的,股东只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并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而只能对企业法人行使债权,且该法人也只以其全部公司净资产来承担有限量的偿债责任,这样股东最多只是损失其所认购的股份及未分配到手的股利,而不会损失其余私人财产,从而大大减少出资者的风险,使公司制企业筹集发展资金的机会增大。公司法律规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申请宣告破产。经清算确定的公司财产优先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作这些清偿后剩余

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有多条道路可以选择。如对于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这些公司企业中,国有股权应占有多少份额比较合适,可按不同产业和股权分散程度区别处理。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军工企业宜由国家独资经营,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可控股井吸收非国有资金入股。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实行拍卖,拍卖后由买主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