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

将推行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途径,绝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产权明晰化,更不是简单地更换企业名称。国有企业要重新构建现代企业制度, 必须在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根据国际惯例,规模较大的公司,其内剖治理结构通常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它们依据法律赋予的权、责、利相互分工,相互制衡。

现代公司制中,股东是所有权利益的代表。在我国,除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外,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 董事会选出董事长,董事长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利益的集中代表。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保障资产保值增值和保护所有者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职能。总经理接受董事会委托,作为公司最高行政负责人或首席执行官(简称 CEO),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另外,中国《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对董事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样,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又相互制衡,可以保证公司制企业形成科学,规范的组织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