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权关系与组织体制

  1. 集权与分权

集权与分权反映组织的纵向职权关系,其意思是指组织中决策权限的集中与分散程度。所谓分权,就是在组织中将决策的权限分配给中下层组织单位的这样一种倾向。分权的对立面是集权,即决策权限主要集中在高层领导者手中。如果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决策权限都集中在企业最高领导一人手中,这样的组织无疑是高度集权的。但这样做会使最高领导负担过重,其他管理职位难以发挥作用。组织的最高领导者如果希望其他管理人员分担管理之职,就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分权。但组织中也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分权,因为如果高层管理者将他们的职权全部下放,他们自己作为管理人员的身份就不复存在,相应的职位就可以取消。集权和分权作为两种倾向,它们所体现的只是权力分散程度上的差别,而不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极端。实际中的组织都是处于一定程度的集权与分权状态之中。

一般说来,分权化程度较大的组织,其低层次的管理人员有较大的权力自主处理问题或作出决策。但如何判明一个组织的集中或分权程度究竟多大呢?可以考虑如下几方面的标志:

  1. 不同类型决策的集中程度。首先,如果组织中的低层管理者可自主做决定的事项数目越多,则分权程度越大;其次,如果低层管理者所作的决策越具重要性,则分权程度就越大。例如,在不请示任何上级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购买价值在 50 万元的设备,要比被限制于 5 万元内的决策权限更具分散化;再次,低层管理者所作决策的影响范围越广,则分权程度越大。例如,允许分部作出生产,财务及人事方面决策的公司,要比那些仅允许分部拥有生产方面决策权的公司分权程度大。

  2. 整个庆策过程的集中程度。我们在第六章中说过,决策应是个全过程,而不仅仅是作决定这一步骤。如果有不同的部门参与了决策信息的收集

(如生产部门、销售部门),或者决策方案的拟定(如计划部门、财务部门), 决策方案的评价(如专家委员会),决策方案的选择(某主管人员)和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如下级或下属某部门),那么,这样的决策权限就是相对分散的。,如果所有这些决策步骤都由某主管一人承担,则决策是较为集权的。决策之后,付诸执行之前,如果必须报请上级批准,那么分权程度就降低,被请示的人越多且其所处层次越高,则分权程度越小。

  1. 下属决策受控制的程度。如果组织制订出许多细致的政策,程序、规则来对成员的决策行为施加前提影响,那么分权程度就降低。如果主管人员对下属的工作监督和控制的密度越高,则分权程度越低。

一个组织的分权化程度宜高还是宜低,并没有绝对的结论。分权程度低, 也即集权程度高,主要好处是便于从整个组织目标出发处理问题,避免局部利益行为;可使组织的有限资源得到史有效地利用,并有助于确保组织政策和行动的一致性,提高组织的控制力。过分集权的主要弊端是,可能降低决策的质量和速度,影响组织的应变能力,并容易挫伤低层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高层管理者也难以集中精力处理重大的问题。分权程度提高,虽然可以克服集权的弊端,但相应地也丧失了集权的好处。因此,集权和分权的程度应该多大,企业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组织规模大、地理分布广、经营领域宽的企业,宜实行分仅化管理。经营环境稳定,生产技术连

续性强,以及主要以内部发展方式成长起来的企业,则倾向于采取集权化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