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联合与企业集团

企业联合是加强企业之间技术经济和资产联系,从而走上规模效益经营道路的重要形式。参加联合的成员企业,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形成一个具有共同经济利益的、统一的群体, 通称之为经济联合体。

企业联合有各种不同的方式。按照参加联合的成员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企业联合可区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 股权形式的联合,法律上称为法人型联合经营,指企业之间通过联合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称为合资或合营企业)。联合体和各联合成员同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联合体的财产由各方共同投资形成,但不由各方支配,而由联合体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并以其独立财产对联合体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中外台资经营主业就是一种典型的股权式合营组织。

  2. 台伙形式的联合,法律上称为合伙型联合经营,其联合过程中形成的新经济实体只是一种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合伙经营组织。由于联合没有形成新的法人,参加联合的各方要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财产为联合体承担无限偿债责任,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中外台作经营主业就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型联合经营企业,它由中外各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按照契约进行合作,资产由合作各方所有,债务也由各方自己负担。

  3. 台同形式的联合,这是另一种更为松散的契约式联合,联合各方可在市场开拓、研究开发、共用生产要素等方面结成联盟关系。例如,对输油管道的使用有相当大的规模经济性要求,由于这个原因,美国许多石油公司联合在一起把管道的规模扩大到了单个公司所不能有效使用的水平。在美国,大多数州际间的输油管道都是属于一个以上的公司共同所有的,这种联合促进了输油成本的大幅度降低。

一个企业如果广泛地对外开展股权式联合,并在入股资金中占有绝对或相对多数的份额,那么,这家企业也就成为擅股公司(田公司),受其持股的企业变成它的子公司。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同母公司一样,子公司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子公司拥有自己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各种业务和资本经营活动。当然,母公司基于其对子公司多数股份的所有权,可以向所持股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经理人员,通过人事参与来控制和影响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但任何股东即便是全资股东都元权以直接行政指挥方式干预子公司(另一个独立法人企业)的经营活动。与子公司不同,分公司是总公司内部的附属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实体。分公司可以实行独立核算、自计盈亏,但不能自负盈亏,而由总公司对其统负盈亏。这就是说,分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不是仅限于分公司本身的资产,而是涉及到整个总公司的资产。相比之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则仅以其作为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度。这是一企业作为股东的身份(母公司)与作为行政主管的身份(总公司),在责任和权利方面的重要区别所在。

一企业通过对若干其他企业的股权参与(即持股)关系,可以将这些企业联合进一个具有密切关联性的群体内,形成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星经济联合的一种高级发展形式,通常由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组成。集团核心层企业是集团的母公司(通称为集团公司),它是既从事业务经营

活动(商品生产经营),又从事资本经营活动(投资或持股)的混合控股公司。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股权参与的基础上的。所谓股权参与,指的是企业资产的所有与被所有关系,简称持股关系。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二:一是控股,指一个企业通过掌握另一企业半数以上或相对多数的股份而取得对该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主动权。比如,集团的核心企业可通过控制其紧密层成员企业的多数或全额股份而使之成为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相应地,这个核心企业就成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与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股权类似、子公司还可以控制孙公司的股权,如此层层逐级控制下去,就形成了母公司一子公司一孙公司一曾孙公司这样一种垂直控股关系。另一种持股表现形式是参股,它通常用来指企业之间存在资本参与关系但达不到控股程度的状态。比如,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 或紧密层企业(子,孙公司),它们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就不是控股和被控股的关系,而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参股和被参股的关系,参股企业(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孙公司等)虽然可以根据自己在半紧密层企业中所占股份的比例进行人事参与及利润分配,但没有得到控制权。这种情况下被参股的企业, 通常称为关联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关联公司之间都具有资本联结纽带。与之不同,集团的松散层企业则只有以长期合同为基础的固定协作关系。集团的核心企业或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既然并无资本参与到松散层企业,也就不能进行人事参与,而只能以契约为基础结成稳定的联结关系。规范的企业集团应该以资产联结为主体,这样才能形成荣辱与共,密切关联的利益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