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买方选择权
假设有一名投资者,在 7 月 1 日持有 ABC 公司的普通股票 1000 股,股票
价格为 18 元,他在一份合约中以每股 3 元的价格出售以下权力:买方选择权
持有人在以后 3 个月内的任何时间,以每股 20 元的价格购买出售权力者持有的 1000 股 ABC 公司股票。在这里,每股 3 元是购买这个买方选择权的价格, 20 元是约定价格,或称执行价格,1000 股是这份选择权合约的规定交易量。如果选择权的购买者在 3 个月的时间里行使购买 ABC 公司股票的权力,则他必须购买 1000 股,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实际上,交易所为选择权交易规定了标准合约。标准合约中规定每份合约的标准交易量和期限,而选择权的价格由市场确定。这样作是为了使选择权交易易于进行。
买卖以上买方选择权的交易总额是 1000 股×3 元/股=3000 元。在这个选择权合约的期限内,将出现股票价格大于 20 元的约定价格或小于等于约定
价格 20 元的情况。为了便于说明选择权交易的特点,我们假设在合约期限的
最后一天,即 3 个月的最后一天,股票价格低于等于约定价格 20 元,购买买方选择权的投资者将不会行使选择权,因为这时行使购买 ABC 公司股票选择权,不仅不会获取股票的差价收益,还会承担股票可能下跌的风险。在这种情形下,卖出买方选择权的投资者获得了 3000 元的收益,见图 17—1(a) 中的阴影部分,购买买方选择权的投资者亏损 3000 元,见图 171(b)中的阴影部分(均不考虑交易费用)。
我们假设在合约期限的最后一天,即 3 个月的最后一天,股票价格高于约定价格 20 元,购买买方选择权的投资者将会行使选择权,买进 ABC 公司的股票 1000 股。在这个例子中,23 元是选择权买卖的盈亏平衡时的股票价格
(即约定价格 20 元十选择权价格 3 元=23 元)。当股票价格在 20 元至 23 元之间时,随着股票价格的升高,买进买方选择权者的亏损将会减少,而卖出买方选择权者的盈利将会减少。当股票价格上升到 23 元之上时,卖出选择权者出现亏损,买进选择权者获得盈利。
图 17-1 买卖买方选择权的盈亏
在这个选择权交易中,对卖出买方选择权的投资者而言,他获得了固定的收入 3000 元,但是如果股价大幅上升,将发生因丧失获利机会而出现的亏损,无论怎样,他都因选择权交易而获得了收入。对买进买方选择权的投资者而言,如果股价下跌,损失的仅仅是购买选择权的 3000 元,而如果股价大幅度上升,则将因此获得巨额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