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需要在他们工资或其它收入中交纳所得税。企业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或发行债券,从个人投资者中汇集资金。个人投资者通过资财的运用取得的投资收入同样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的投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资本利得、在私人公司和合伙企业中的分配收益等。支付税金的数额要根据个人的应税收入计算。应税收入等于收入减去税法中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项目。

由于各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和法律规定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很大

差别。个人所得税有这样三个类型: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如工资薪金等采用超额累进所得税率,投资所得之股息、红利、利息等采用比例税率等。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运用资财投资所得的红利、利息收入需交纳 20%的个人所得税。银行储蓄利息、国库券和国家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投资于证券的资本利得暂时未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只按比例征收交易税)。

个人投资者做为企业股东,需要承担的所得税赋为:

企业所得税 33%

个人红利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1—33%) × 20% = 13.4%

个人承担的总税赋 33%+13.4% = 46.4%

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对企业的参股投资所承担的所得税税赋为 46.4%。

个人投资于公司债与投资于国债的收益如何比较?例如,一个投资者用I000 元投资于二年期的国债的利率是 13%,由于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二年后的实际收入是 260 元。按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中能高于同期国债利率一个百分点,高出国家规定的利息支出部分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如果投资于某企业二年期的债券,其利率为 14%,扣除个人所提税后的实际收入为:

1000 元×14%×2×(1—20%)=224 元

这个收入低于投资国家债券的收入,投资者将会选择投资于国家债券。如果企业采取较高的利率,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的利息将损害股东的利益。企业这时的选择只有折价销售其债券,销售债券折扣部分成为企业的财务费用,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