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伙企业(partnership)

由两人或更多的人合伙经营的企业称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人各自出资, 按共同商定的合约决定每人分担的责任和分享的利润。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它与个体企业一样要承担无限责任,交个人所得税。按每个合伙人所负担的责任的差别,合伙企业可分为一般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和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两种。前者的一般合伙人每人均可代表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每人都负有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抵债时, 每个合伙人都有连带责任,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而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其他人负有限责任,但企业只能由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不得干预。有限合伙人类似于一般投资者,他们不参与企业经营,仅以自己投入的资本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合伙企业的组建也比较容易,它的寿命也是有限的。当某个合伙人退出或死亡,合伙关系即告终止,此合伙企业消失。只要形成新的合伙关系,即预示着一个新合伙企业的诞生。

合伙企业可把不同个人的资本、技术和能力聚合起来,形成比个体企业更强更有创造力的经营实体。但它在无限责任和有限生命这两点上与个体企业是一致的。此外合伙企业的资本不以股票形式出现,不能转让和变现,因此与公司相比,所有权的转移比较困难,也较难筹集大量资金。故合伙企业适合于小型企业。一般高技术的风险投资刚起步时,往往采用合伙形式。在北美有些合伙企业也有股票,而且可以买卖。政府为鼓励高科技风险资本的投资,还对这些合伙企业的股票收益征收较轻的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一般也是合伙企业。这些行业的特点要求事务所必须保持其声誉,而合伙企业无限责任这一点对维护声誉是很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