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后勤动员体制与法规,形成高效、规范的后勤动员机制

科学的后勤动员体制和完善的后勤动员法规,是组织高技术条件下后勤动员的基础。

科学的后勤动员体制,首先是建立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要求,我国应设立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作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主管全国动员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有关动员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决定国家动员的方针、政策和审定国家动员计划及有关财政预算;检查督促动员法规的实施和动员计划的执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防动员工作;行使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各个战区设立战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平时指导本战区范围内的国防动员准备工作;战时领导战区动员工作。战区后勤动员既是武装力量动员的一部分,又是故区国防动员的一部分,战区后勤动员领导决策机构是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和战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其次,建立兼容的协调机构。即将战区后勤动员组织协调机构寓于战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之中,实行军民一体化组

织。其表现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在国防动员委员会中编制专职后勤动员协调机构(职能部门),组织制定后勤动员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对动员执行机构实施指导与监督。也可由国防动员委员会根据后勤动员任务的性质、要求临时指定机构或人员组织后勤动员工作。二是将后勤动员组织职能融于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之中,后勤动员工作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实施。再次,分设后勤动员执行机构。即战区后勤动员执行机构分设于军、政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军队系统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后勤动员职能机构或专职后勤动员人员。

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后勤动员法规体系。首先,必须制定颁布国防动员法。国防动员法是规范国家各有关部门动员活动的基本法,既是后勤动员法规的母法,又是制定其它后勤动员法规的基本依据。后勤动员需要全国上下、党政军民、各行各业的通力合作,如果没有国防动员法的统一规范,就很难将后勤动员各方面的行动协调起来,就不可能动员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战争需要。其次,建立配套的后勤动员法规。后勤动员法规,可根据动员对象的要求,分别制定战勤人员动员,后勤物资装备与设施动员、交通运输动员,卫勤力量动员,技术力量动员等法规,通过这些法规对后备人员的组织、训练、征召,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储备、征调,车站、码头,港口建设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各项后勤动员工作顺利进行。第三,制定各项后勤动员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后勤动员实施条例和细则是后勤动员法规的具体化,通常是对一个部门的后勤动员工作或者一项任务的执行规定,包括原则、步骤、方法与措施等。如后备后勤人员的训练条例,战区军民通用物资的征用细则,战时车站、码头、机场、港口的管制条例等,都是后勤动员法律体系中层次较低而与后勤动员工作关系最为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充分发挥后勤动员体制与法规的作用,实现后勤动员程序化、规范化, 宜采用分级动员的组织形式。我国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后勤动员可分为四个级别:第四级为动员预备级;第三级为常备后勤力量动员级:第二级为常备后勤力量、预备后勤力量和部分征用后备力量动员级;第一级为战区后备力量全面动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