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依附身分和依附关系成为显著的社会现象。依附民大量存在,自由平民通过投靠、赐与等等途径降为大族豪强的依附民;奴隶解放,一般也不是直接解放为自由平民,而是解放为依附民,通常被称作客。依附民代替了自由平民和奴隶,成为突出的社会阶层。当然,这时期自由平民和奴隶还是存在的①。

东汉末年,大族豪强荫占依附民逐渐多起来了。但是,这种荫占是非法的。曹操平荆州,郡主薄刘节荫庇的宾客千余家,经常不服役。县长司马芝差遣刘节的宾客王同等人为兵,刘节藏匿不给。于是司马芝报请太守,征发刘节代王同为兵。曹操族弟曹洪的宾客不应征调,长社令杨沛坚决予以打击, 得到曹操的称赞。可见国家并不允许大族豪强私占农民,与国家争夺人口, 分割赋税。

然而,依附关系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国家虽然不允许私家地主占有依附民,却把依附关系搬到国有土地上。屯田制下的劳动者,就是国家的依附民。他们被强制固定在土地上,失去了自由平民的身份,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屯田在当时的生产中只占一部分,但是它的出现在生产关系上有着重要意义。私家依附关系发展很快,大族豪强把战乱中许多逃避国家赋役的农民、失去土地的流民和宗族里的贫苦族人变为自己的依附民。

三国时期,依附关系逐渐由非法变成合法。曹魏末年,“魏氏给公卿租牛客户,数各有差”②孙吴也以复客制的形式,宣布私人荫占依附民的合法性,复客户中,有将领原来占有的佃客,有国家新赐予的佃客。后者有的原是国家屯田上的屯田客,有的是国家的编户。这些依附民都被免除了所承担的赋役,说明国家承认大族豪强荫占一定数量依附民的特权。从此,大族豪强私募人户遂不可止,史称,“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数百。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千数”①。

晋武帝即位后,诏令禁止募客,但依附关系实际上在继续发展。太康元年(280),晋廷规定贵族官僚可按官品高低荫占依附民,一品、二品荫佃客15 户,三品 10 户,四品 7 户,五品 5 户,六品 3 户,七品 2 户,八品、九

品 1 户;六品以上还可荫衣食客 3 人,七品、八品 2 人,九品 1 人;又各以

其品级的高低荫庇亲属,多者及 9 族,少者 3 世。宗室、国宾、先贤和士人子孙也享受同样的特权。西晋用法律把依附关系固定下来,其中包含着限制依附民数量的增加,防止国家编户日益减少的意思,然而毫无作用。

东晋政权是南北士族的联合专政,对门阀大族更加优容。为了保障逃难

① 《北史·阎元明传》。

② 《魏书·卢玄传孙昶附传》。

① 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 498 页,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

② 《晋书·外戚·王恂传》。

① 《晋书·外戚·王恂传》。

过江的门阀大族的经济特权,东晋实行更加优惠的给客制度:一品、二品荫佃客 40 户,三品 35 户,四品 30 户,五品 25 户,六品 20 户,七品 15 户,

八品 10 户,九品 5 户。史称,“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②。所以,门阀大族实际占有的依附民远远不止此数。南朝的依附民又被称为“属名”,“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以为附隶,谓之‘属名’。”③属名即附名于私家的人户,不再是国家的编户。在北方,自十六国时期出现的坞堡壁垒,既是军事性的防御组织,也是经济性的生产组织,坞堡主与坞堡里的农民同样是地主和依附民的关系。此外,南北朝的营户、隶户、军户、屯户、牧户、乐户、金户、伎作户等,他们如同屯田户一样,都是国家的依附民。

依附民是从属于主人的半自由人。他们的身份高于奴隶,而低于自由人。客必须自赎或经主人放免,才能取得自由人的身份。东晋元帝发布诏令说: “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①,这是以诏命放免奴客。南朝经常把奴和客并举,说明客的身份地位和奴隶已经很接近。客或佃客以外,部曲是依附民中人数较多的一种。部、曲原是军队的编制而变为军队、士兵的代称。东汉末年以后大族强宗的私兵也称为部曲,战时跟随主人打仗,平时当然要和其它依附民一样耕田种地。他们的身份地位与佃客逐渐接近,所以部曲和客也常常连用。

依附关系还存在于佛教寺院。南朝梁、陈与北朝中叶以后,佛教寺院已经发展为实力强大的封建经济组织。北朝寺院还拥有隶属于他们的佛图户和僧祗户,佛图户以罪犯或官奴充之,供寺院杂役,兼营田输粟;僧祗户每年向寺院交纳 60 斛谷物,是寺院的依附民。

② 《南齐书·州郡志·兖州志》。

③ 《南史·齐东昏侯纪》。

① 《晋书·元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