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北朝均田制的实施

北魏初年,道武帝在五原至棝阳一带进行屯田。天兴元年(398),在攻下邺城后,他迁徙后燕境内的民吏、徒何鲜卑、高丽杂夷 36 万和百工技巧

10 余万口到平城,发给耕牛,实行计口授田。计口授田的原则是按丁口授予土地,国家建立户籍制度,督课田农,征发赋税徭役。它类似于民屯,而成为均田制的雏型。

北魏前期,虽然统治者日益重视农业,并采取一些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 如数次开放禁苑,与民耕种;对人工换牛工作出规定,以解决耕牛不足的困难;检括户口,禁断浮游,企图与大族豪强争夺人口。但是,效果遍不明显, 农业生产没有什么起色。为了支持连年的征伐战争,北魏统治者常常加征重赋,动辄每户 30、50 石之巨。太和四年(480),薛虎子上疏说:“小户者一丁而已,计其征调之费,终岁乃有七缣,去年征责不备,或有货易田宅, 质妻卖子,呻吟道路,不可忍闻”①。当时,水旱虫灾又几乎每年不断,广大农民或者流亡他乡,或者起而反抗,斗争此起彼伏。

延兴元年(471),孝文帝即位后,农民反抗斗争几乎年年发生,青州、朔方、齐州、光州、洛州、豫州、冀州、秦州、怀州、雍州、徐州、兖州和京城都爆发过不同规模的起义,有时一年数起,有的一地数次。北魏的统治已经到了非改弦更张不可的时侯了。

太和九年(485),给事中李安世上疏说:“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旧家,近引亲旧之验,⋯⋯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①。于是,在临朝称制的冯太后的主持下,颁布了均田令。

均田令规定:15 岁以上的男子授露田(不种树的田)40 亩,桑田 20 亩; 女子授露田 20 亩。如采用休耕,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予。土地不足的地区,

桑田在倍田数中。桑田之上要种桑树 50 株、枣 5 株、榆 3 株。不宜种桑的地

区,男子授麻田 10 亩,女子 5 亩。另外男子还给田 1 亩,使种枣、榆。受田者年老免课或身死,露田和麻田要归还国家,桑田为世业,可以传给后代。露田不得买卖,原有的桑田不足或超出的部分可买卖。奴婢授田同于平民, 但不给桑田。在授麻田地区,奴授麻田 10 亩,婢 5 亩。耕牛每头授田 30 亩,

以 4 头为限。授田不足者可以向人口稀少的地区迁移,每 3 口人另给宅居地

1 亩,其五分之一使种蔬菜。此外,地方官按官职高低,授予公田,刺史 15

顷,太守 10 顷,治中、别驾 8 顷,县令、郡丞 6 顷。

② 《晋书·石季龙载记》。

① 《魏书·薛野梼传子虎子附传》。

① 《魏书·李孝伯传兄子安世附传》。

均田制是一种国有与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其中,有受有还的露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必归还的桑田,所有权则属于农民。桑田可以买其不足、卖其有余,为土地兼并打开方便之门。用于均田还受的土地是国家掌握的荒地和无主土地,不触动大族豪强地主的利益,地主还可以通过奴婢、耕牛的受田而多占土地。所谓均田,并不是平均土地,而是国家利用国有土地和农民原有的土地,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加强控制,以保障租调征收和徭役的征发。在均田制的实施中,贫苦农民的受田从开始就不足数,但在有荒地之处,国家还是尽可能把荒地分给农民,使无地少地的农民的境况有所改善。均田制与三长制几乎是同时实行的。魏初,民多荫附“五十、三十家为

一户”,很多农民沦为豪族地主的依附民。给事中李冲建议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以取代宗主督护制①。在冯太后的支持下,三长制得以实施,它与均田制互相配合,有利于抑制大族豪强隐匿人口,增加自耕农的数量,对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积极作用。

后来,北齐和西魏也都实行均田制,内容多少有些变化。河清三年(564),北齐重新颁布均田令,露田不分休耕与否,一律加倍;奴婢受田按官品限制人数,由 60 到 300 人不等,不受田者不输租调;所授麻田也为世业,身终不还。这些令文因北齐政治腐败,实际上没有认真实行。西魏在宇文泰当政时就颁布新的均田令,规定已婚丁男受田 140 亩,未婚 80 亩,另有宅地,而无桑麻田。西魏、北周政治比较良好,均田也实行得好些。

① 《魏书·李冲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