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的破坏

铁农具与牛耕的使用直接破坏着井田制。因为先进农具的使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公社农民得以开辟更多“私田”,而不肯“尽力于公田”。③ 春秋时各诸侯国“公田”荒芜现象十分普遍,鲁国“公田不治”,①陈国“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②农民对“私田”耕作有极大的兴趣,因为“私田” 最初不必交税,而且可以买卖、交换、抵押。诸侯、贵族和周天子争夺“公田”的斗争也屡屡发生,有些“公田”被变成“私田”,井田制普遍遭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公社农民的剥削,仅用助耕公田的方式已远远不够了,因而许多诸侯国开始改革赋税制度。齐国经济较发达,土地制度也较早发生着变化。前 685 年管仲采取的“相地而衰征”法,无论公、私田按土地好坏一律征收贡税,打破了井田制中“公田”和“私田”的界限。

前 645 年,晋国“作爰田”,接着“作州兵”。爰田即辕田、■田,爰、辕、■都是交换的意思。具体规定:“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 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这就废除了西周以来对私田定期分配的那种“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制度,而改为“自爰其处”。这样,土地的使用权固定了,土地私人占有变为了私人所有。接着“作州兵”,2500 家为一“州”,规定每州出兵若干,按“州”服兵役,州是远郊,即“野”的行政区划,过去“野人”不当兵,现在“野人”也服兵役,增加了兵源。

前 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也是不论公田、私田,

一律按田亩收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前 592 年,鲁国又“作丘甲”,16

井为丘,按丘出军赋,增加了国人的军赋负担。前 483 年鲁季康子“用田赋”, 进一步增加赋税,按田亩缴纳赋税。

前 548 年,楚国“◻掩书土田”,即把土田分为九等,最上等是“井衍沃”,然后按土地面积、质量“量入修赋”,增加了军赋收入。

前 543 年,郑子产实行“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的改革,把井田上的居

民按什伍制编制,以便于“履亩而税”。既而于前 538 年郑子产“作丘赋”, 与鲁“作丘甲”意义相同。

秦国改革最晚,直至战国的前 408 年才实行类似鲁“初税亩”的“初租禾”。比东方国家迟了一个多世纪。

实行这些赋税改革,各国统治者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 但是在客观上促使了井田制的瓦解和新型土地所有制的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