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官僚制的建立

战国时期,随着西周以来宗法政治的瓦解,一种新型的,以地域关系为

特质的,中央、地方两级划分的官僚政治体制形成了。这就是中央君主集权制和地方郡县制。在这种新的政治制度中,国与国、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再是以往的血缘宗法关系,而只是不同地域之间的政治集团关系,上下级隶属关系。

春秋时期各国的国君一般称公或侯,进入战国,随着割据称雄的加剧, 各国国君纷纷自称为王,并进而带来政体的变化。这不仅反映了各诸侯国独立主权的形成,而且反映了君主集权体制的形成。国王是最高政治权力的代表,总揽国家的统治权。

国王之下是丞相,称相、相国、令尹。相的意思是辅助;丞的意思,通承,即承上峰旨意办理事务。丞相是最高级的幕僚,是协助国王承办全国行政的最高级官职。丞相由国王任免,不世袭也不享受封邑。地位仅次于丞相, 但掌握最高军政大权的长官是将军。将军也由国王任免和调遣。丞相与将军, 一文一武最高职能的分设和专业化,是对宗法制中卿大夫文武一身二任的否定,是官僚制度的特点,是战国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政治制度的大改革。

战国时期各国中央政府的机构设置虽情况不一,但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其一,废除了政府官员职位的世袭制,实行了任免制。任免制采取论功行赏,克服了世袭制“任人唯亲”,不问德才的弊端。其二,部门权力分工加细,职掌划分明确。以文武分职代替了以往文武官职不分的旧制;且根据需要建立了许多新的职能部门,如尉官、御史、尚书、郎中、少府等。其三,以王权为核心,各职能部门直接隶属于国王,各职分司,互不统属。战国时期地方郡县制的确立来自于春秋的县郡制,是战国兼并战争发展

的结果。此制使郡上升为地方最高一级政权,并确立了郡辖县,县为基层政权的体系。郡的性质原来是特设行政区,它或是与县同级的单位,或是军事区划,或是边地行政单位,现在成为普遍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对于促进统一、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意义重大。

郡的行政长官是郡守,掌管一郡军政;副职是郡尉,专司军事。县政府基本职能是管理兵、刑、钱、农四事。县长官称县令,副职是县丞。郡守、县令均由国王任免。县以下的地方基层组织是乡、里、什伍。郡、县、乡、里、什伍的地方行政区划和组织建制,开创了我国地方行政系统的先例。

随着官僚政治的出现,各国还建立、健全了一套选任、考核制度。为了适应官僚制的需要,至战国中期,各国已建立了俸禄制。君主对官僚按职位高低,以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俸禄,有“月俸”,也有“年俸”,均由国家税收中支出。俸禄制否定了世卿世禄制,保证了官僚制的稳定。上计制是国家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承诺、担负、履行赋税义务的制度,也是中央政府用来对地方政府实行财政监督、行政得失的政绩考课制度。此制规定:地方长官每年要把所辖地区的户口、垦田、赋税等预算数字分别写在两片木卷上, 一片交给君主,一片留给自己。年终,官吏必须去见君主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君主根据木卷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给予赏罚或升级降职。战国各国还普遍建立了玺符制度。国王任命官吏时,发给玺作为凭证,免职时将玺收回, 称为“夺玺”。调兵要有虎符,虎符是以铜铸虎形,分左右两半,有子母口扣合。国王掌握右符,将领掌握左符;将领得不到国王的右符不得发兵。玺符制使国王有效地控制了国家的行政、军事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