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赋役与阶级关系

1 租调

建安五年(200),曹操实行新的赋税制,即租调制。这是在人口流散, 货币几近废弃的情况下对汉代赋税制度的改革。建安九年(204),曹操平定冀州后,针对袁绍统治下“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的局面,重申说:“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②这一改革,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定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租调制的田租租额较低,而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 增人不增调。征收的粟帛既是当时曹操军中急需,也是耕织结合的小农所产, 免去以物易钱交税的中间损失。实行租调制后,许多小农返回故里,积极务农,精耕细作,使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有所恢复。孙吴也实行租调制,蜀国可能沿袭汉制,其数额缺乏明确记载。

西晋初年继续实行曹魏的租调制,在占田令颁布的同时,也颁布了新的租调制。据《晋书·食货志》载,“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 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 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初学记》卷 27《绢第九》载,“《晋故事》: 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九品相通,皆输于官。”

西晋所谓课田,就是课税之田,所以课田制也就是田租制。当时男子占田 70 亩是最高限额,况且不一定能够占足,故在这个基础上规定 50 亩为课

税之田。一个男丁必须缴纳 50 亩课税之田的田租共 4 斛,因此,西晋的田租实际上是以丁为征收对象的丁租①。西晋田租按亩计算,比曹魏增加一倍;而按丁征收,则丁多税多,即使是无地少地也不能例外,显然不利于小农而有利于地主。西晋户调也比曹魏增加一半,虽然实行“九品相通”,即按照资产评定户等高低征收,但是富户总是避重就轻,贫困户并不能得到好处,西晋官僚士族不课田,享受免赋免役特权,甚至他们的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的依附民也无课役,而他们合法非法占有的依附民数量很多,因此,小农的负担越来越重。

咸和五年(330),东晋“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三升”②。此前,实行的是西晋的丁租;此后,丁租与亩税并举。度田收取税米,则田多税多,必然遭到大族豪强地主的反对,难以执行。至咸康(335—342)初, 欠税额达 50 余万斛,尚书褚裒因而以黩职罢官,但是没有效果。隆和元年

(362)哀帝即位时,减为亩收 2 升。孝武太元元年(376),取消度田收税

制,实行口税制,王公以下口税 3 斛,太元八年又增为口 5 斛,终于向地主彻底让步。

南朝宋、齐的租调制在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及征收数量等方面,都承继东晋之制。当时,租、调、税三项总称为“三调”,又称“三课”,这里

②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

① 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第 133 页,人民出版社 1987 年版。

② 《晋书·食货志》。

的所谓“调”、“课”,是调发、课税之意。征收方式自东晋以后出现以田租折布、折钱缴纳,这是一个重要变化。永明四年(486),南齐规定:“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外, 并减布直,匹配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①。这就是说,租调折钱缴纳已经成为定制,反映了南方商品经济成分有所增加。

户调的征收实行计赀定课的办法,以资产的多少决定户调的多少,似乎比较公正,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官吏富户在计赀时上下其手,“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 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②,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加深了农民的困苦。

梁、陈的租调制,据《隋书·食货志》说:“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 丝三两,绵八两,凉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其田,亩税米二斗。” 这时,不但田租、亩税并存,而且加征禄米;而户调变为丁调,也加征禄绵, 对小农的剥削不断加重。

北方从十六国以后基本上也沿袭租调制,如石勒制户出帛 2 匹、谷 2 斛, 但滥征滥发的现象非常严重。北魏前期规定,每年每户帛 2 匹、絮 2 斤、丝

1 斤、粟 20 石,调外之费帛 1 匹 2 丈。租调征收办法实行西晋征收户调所用的九品相通,易名为九品混通。此外,经常任意加征杂调,农民的负担极为沉重。太和十年(186),北魏在建立三长制的同时,颁布了新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 1 匹、粟 2 石;15 岁以上的未婚男女 4 人、从事耕织的奴

婢 8 人、耕牛 20 头,其租调相当于一夫一妇。新租调制的租调额虽然减少了, 但以一夫一妇为征收单位,比过去以百室合户的大户为征收单位,实际征收的租调反而增多了,而小农户的负担却有所减轻。北魏末年,租调征收也出现折物为钱的现象。北齐、北周以床(即一夫一妇)为计算租调的单位,其调按桑土麻土分别交纳绢布,奴婢受田则交租调,都是沿用魏制,与均田制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