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租、藁税

田租,亦叫田税,性质和其它税收不同,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 对象是土地,征税的标准是土地上的收获量。纳税人是土地所有者,征税的主要手段是实物,包括粮食、谷物。汉代田租的税率前后有变化。西汉建立至景帝元年(前 151 年)大体十五税一。《汉书·食货志》载:“轻田租, 十五而税一。”但未成定制。惠帝即位后下令减田租,复十五税一。说明刘邦开始实行十五税一,不久又加重税收为十税一。所以十五税一到惠帝后才确定下来。文帝二年、十二年减当年田租之半,变为三十税一。文帝十三年又免除当年田租,后复为十五税一,景帝元年“令民半租田租,三十而税一”。以后直至东汉末年均是三十税一(东汉初刘秀一度实行十税一,五年后恢复三十税一)。总的看,田租率不断减轻,是执行重农政策,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措施。三十税一按什么标准征收?是按固定数额进行征收。这固定数额按一般年成的 1/30,丰收和歉收之年也按此数额交。这固定数额的数字史书无记载,有人据《汉书·匡衡传》记载:元帝时的丞相匡衡,封侯,食邑 600

户,田 3100 顷,因划错了田界,多划了 400 顷,多收粮食 1000 多石。400

顷多收 1000 多石租税,平均每亩是 3 升。当时三十税一,大概是每亩收 3 升。

汉代还征收藁税,秦时每顷地征收刍 3 石,藁 2 石,每石 120 斤。西汉初征收实物,后来感到不方便,折钱交纳,到西汉后期改为征收货币,具体数字没有记载。

总的说,土地税是比较轻的,对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有一定保护作用, 但得利最大的是地主,因为地主拥有许多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