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

秦汉时期,商人中各部分的身份地位不尽相同,国家对各类商人的政策也不同。

在市内营业,有特殊户籍的商人(贾人)可称为有市籍商人,身份较一般平民低下。秦及西汉有所谓“七科谪”之法,七类人中即包括贾人,即有市籍者、父母有市籍者、祖父母有市籍者四类,其身份地位与吏有罪和亡命者并列。汉高祖时,禁止商人穿着丝织物、操持兵器和乘车骑马,市井之人其子孙不得仕宦为吏。又加倍征收商人的算赋。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有市籍的出身低贱的贾人而设。其目的主要是通过贬低中小商人社会地位来遏制农

民的弃农经商的倾向。吕后时,驰商贾之律,但商人子弟仍不得为吏。文帝时“逐末”之风又起,一再下“务本重农”之诏,企图使一些小商贩弃商归农,制止农村人口流入城市。这种以中小商人为抑制对象,旨在防止弃农经商的政策,在汉代曾反复提出,对汉以后也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无市籍的大商人,秦汉时,国家的政策曾经有过曲折的变化。秦始皇继承商鞅思想,提出“上农除末”的口号。在统一战争的过程中,把原先在六国盘剥农民、兼并土地、掠买奴隶的富商大贾逼迁到他乡,没收其大部分家财,这是抑商政策的另一方面的内容,大商人由此受到一次重大打击。但汉高祖改变政策,抑商只抑小不抑大。为了争取六国时曾占工商山泽之利的反秦反项势力的支持,允许私人工商业自由发展。煮盐、冶铁、铸钱三大利开放私营,再加关梁无禁,不收关税,以盐铁贩运等为业的大工商主或大商人,其经济势力就迅速发展。贱商令中有关商人生活享受的种种限制本来对他们不起作用;贱商令废弛后,商人更是淫侈日甚,竟至“与王者同乐”。他们“役财骄溢”,以大量的余财兼并土地,迫使农民破产流亡,影响国家的赋税征收和徭役支配。文帝时实行“入粟拜爵”的办法,景帝时商人不得做官的禁令又已废弛,这更有利于商人中富有者政治地位的提高。不过商人兼并农民的问题已日益严重,加深了他们同封建统治者的矛盾。到汉武帝中期,终于把抑商的重点转向富商大贾,大大加强了对私人工商业的控制,除实行统一货币、盐铁官营和均输平准等新的财政贸易措施外,还曾采取过算缗、告缗之法,加重了对商人的税收和逃税者的处罚。法令还规定有市籍商人中的富有者及其家属不得占有土地,犯令者没收其土地和僮奴。这些政策不仅是为了给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又有抑兼并、摧豪强的意义。武帝死后, 政策逐渐变质,西汉末富商大贾势力又普遍抬头。王莽改制,任用大商人行五均六筦之法,律令苛细,处罚严酷,中小工商业者更受到前所未有的压迫。东汉时,豪强势力、经济放任思想占主导地位,对大商人已无抑商政策可言, 结果富商大贾大肆兼并土地,捐买官爵,成了商人地主豪强,进一步促进了农民贫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