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

是秦汉社会中身份最低贱的人。秦汉奴婢数量很大,有官奴婢和私奴婢之分。

官奴婢的来源,一为罪犯本人以及重罪犯的家属没官为奴者,秦有收孥相坐律,汉文帝元年(前 179)一度废除,不久即恢复;一为原来的私奴婢, 通过国家向富人募取或作为罪犯财产没官等途径,转化为官奴婢;一为以战俘为奴,秦较多,汉代较少见。官奴婢主要从事宫廷和官府中各种劳役,如侍奉、洒扫、乐舞、豢养禽兽等,也有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劳动或从事畜牧、营建和耕种公田的。据载:西北边地诸苑养马的官奴婢有 3 万人。元帝时长

安诸官奴婢游戏无事者,有 10 万人之多。

私奴婢主要来自破产农民。他们有的是被迫自卖为奴;有的是被人掠卖为奴;有的是先卖为“赘子”,无力赎取而为奴。另一来源是封建国家将官奴婢出卖或赏赐结臣下,即转化为私奴婢。边境少数民族人民,也有为统治者掠为奴婢者,例如来自西南夷中的“僰僮”。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奴婢成百成千。陈平以奴婢赠陆贾,数达 100。市场出卖奴婢,通常是与牛马同栏。卖奴婢者在市场上给被卖奴婢饰以绣衣丝履,以图高价。奴婢价格,

1 万、2 万不等。经营奴婢买卖的大商人,每出卖 100 个奴婢,获利约 20 万。私奴婢主要从事家务劳动,有一部分则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乃至经商活动。汉代奴婢多是从破产农民转化而来,不事生产的奴婢的增加,又不免加重了广大农民的负担,因此从保护封建生产关系,避免农民破产的需要出发,汉代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曾提出改善奴婢地位的主张。汉政府亦有不许任意杀奴以及杀奴必须报官的法令,也有因违令杀奴被罚的事例。但在通常情况下, 主人对奴婢有“专杀之威”,奴婢生命实际上是没有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