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封建关系的发展
- 屯田制和占田制
三国时期的屯田制,是专制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它是由曹操率先实行的。建安元年(196),曹操接受部下枣祗、韩浩的建议,招募流亡农民在许县附近实行屯田。当时,“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③, 国家掌握足够的国有土地可作屯田之用;而曹操又刚刚打败汝南、颖川黄巾军各数万众,缴获了一批物资,为屯田提供了必需的人力物力。这种募民屯田的形式就是民屯。后来,曹操还以军队从事屯田,是为军屯。
民屯每 50 人为 1 屯,屯田民或称屯田部民、屯田客。名为招募,其实是被迫而来的。国家对民屯采用军事组织的方式管理,屯有屯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等官,与郡县官并列,而不相统属,直隶于中央。屯田民被束缚在屯田土地上,不得随意离开,失去了自由民的身份。他们耕垦一定数量的土地①,向国家缴纳分成地租:使用官牛者,缴纳收成的十分之六;使用私牛者,则对半分成。国家对屯田民的地租剥削十分沉重, 屯田民也没有完全免除兵役、徭役负担,所以,“民不乐多逃亡”②。军屯以60 人为 1 营,且佃且守,军屯的士卒也与屯田民一样缴纳分成地租。曹魏屯
田的规模最大,从许县推广到其它地区,据记载有 20 多处。
孙吴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实行屯田,规模仅次于曹魏。孙吴屯田亦分民屯、军屯,被征服的山越人是屯田上的主要劳动力。蜀汉只有军屯,且规模较小。诸葛亮“每患粮运不继,使己志不伸,是以分兵屯田,为久住之基”③。后来姜维屯田沓中,也是为了解决军粮。
在社会经济濒于崩溃的汉末三国时期,屯田制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军队的给养问题,有利于魏、蜀、吴实现区域性的统一;而且对安置流民,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和发展生产起了重要作用。如正始四年(243),曹魏在淮水流域大兴军屯,“北临淮水,自钟离而南、横石以西,尽沘水四百余里,五里置一营,营六十人,且佃且守。兼修广淮阳、百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颍,大治诸陂于颍南、颍北,穿渠三百余里,溉田二万顷,淮南、淮北皆相连接。自寿春到京师,农官兵田,鸡犬之声,阡陌相属。每东南有事,大军出征,泛舟而下,达于江淮,资食有储,而无水害”①。而吴国境内,“田野则畛畷无数,膏腴兼倍,⋯⋯国税再熟之稻”②。
然而,国家对屯田的剥削日重,魏末晋初,屯田的分成租甚至高达八二开或七三开,赋役也越来越繁,使屯田民和佃兵无法维持生计。他们或者弃农经商,以“末作治生”,或者逃亡反抗。屯田及屯田民、佃兵还不断被官吏、将领所蚕食,曹魏动辄把数百租牛客户赏赐给公卿权贵,孙吴更有赐田复客之制,立功的将领可以得到赏赐,从而促进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至此,
③ 《三国志·魏志·司马朗传》。
① 参见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第 40 页,人民出版社 1987 年 10 月版。
② 《三国志·魏志·袁涣传》。
③ 《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
① 《晋书·食货志》。
② 左思:《吴都赋》。
屯田制逐渐破坏了。
晋武帝即位前后,两次下令罢屯田官,以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为太守, 典农都尉为县令长,民屯遂宣告废止。太康元年(280),西晋颁行占田令。原来的屯田民,一部分成为大族豪强地主的佃客,大部分恢复了自耕农的身份。
占田令规定,男子 1 人占田 70 亩,女子 1 人占田 30 亩。所谓占田,是农民向官府登记自有田亩的意思。占田数是国家允许农民占有土地的限额, 不是由国家授予农民的土地数额。国家限制农民占田不得超过这个限额,而实际上能否达到,国家是不管的。但在当时地广人稀的情况下,农民只要有劳动力开垦,大概是可以占足的。
战争把无数自耕农、半自耕农抛出了土地,使大批小私有土地化为国有土地,于是才出现了屯田制。但实行屯田终究是一种权宜之计,当国家统一、社会稳定以后,必然要被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小生产所取代,国有土地又化为小私有土地。而且,即使在实行屯田制的时期,自耕农、半自耕农经济也仍然是主要。
占田令还规定,官吏按照官品高低占田:一品占田 50 顷,二品占田 45
顷,三品占田 40 顷,四品占田 35 顷,五品占田 30 顷,六品占田 25 顷,七
品占田 20 顷,八品占田 15 顷,九品占田 10 顷。官吏占田数虽然也包含着最高限额的意思,但实际上没有认真执行,或无法执行。占田令颁行后,有人提出应当限制王公以下占有奴婢的数量,禁止百姓买卖田宅。尚书郎李重说: “人之田宅既无定限,则奴婢不宜偏制其数”①。当时田宅实际上已有“定限”,而他却公然说没有定限,可见占田令并未发生限田的法律效力,尤其对贵族官僚地主更是一纸空文。如王戎广收八方园田,水碓周遍天下。强弩将军庞宗,占田 200 余顷,等等。
专制皇权为了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兵役、徭役征发,以巩固统治,需要维持相当数量的自耕小农队伍,而对大族豪强地主兼并土地加以限制。但大族豪强地主的贪欲则无所底止,拼命兼并土地。于是,当皇权衰落失控时, 大土地所有制就迅速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