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商业的初步发展

商业最早萌芽于上古时代的以物易物。二里头遗址曾经出土了一些海贝和仿制的骨贝、石贝。这些属于装饰品还是货币,尚不能断言。商代后期, 已经将贝作为赏赐品,并且以“朋”作为计量单位,标志着贝已由装饰品向货币转化。商朝的许多人除从事农作以外,还兼事经商。据《尚书·酒诰》篇说,殷遗民在西周初年“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 用孝养厥父母”,经商的习惯依然如故。

同手工业一样,西周时期的商业也是由官府来经营的,所以《国语·晋语》有“工商食官”的说法。西周中期,贵族间已经有土地交易的情况。《格伯簋》铭文记载格伯曾经以“三十田”换取了某人的“良屡”4 匹。另有一件彝铭记载,贵族矩伯以“十田”换得名裘卫的价值 80 朋的一件瑾璋,后来

又以“三田”换得裘卫价值 20 朋的赤琥、麋皮做的披肩和蔽膝等物。从交易的比价看,当时作为礼器的玉制品的价格是比较昂贵的。这种交易情况还表明,贝已经是当时衡量物价的标尺,作为货币单位的“朋”约为 5 贝。周代墓葬常以数十乃至上千枚贝为殉。西周官府对于商业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据《卫鼎》等器铭记载,经营皮毛和营造工程的裘卫在跟贵族进行交易的时候,就曾十分郑重地向许多执政大臣报告,大臣们还委派“三有司”来具体办理交易事宜。有一件鼎铭记载,在一次买卖奴隶的交易中发生了纠纷,相关的诉讼即由大臣井叔来裁决。西周后期的《颂鼎》铭文记载,王室的史官名颂者被周王委派“官司成周贮(贾)二十家,监司新造贮(贾)用宫御”, 让他去管理成周商贾 20 家,监督管理新到的商用以及宫廷所用的货物。

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西周时期已经有了比较固定的市场作为交易场所。《考工记》讲都邑之制,提到“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周礼·司市》提到都邑中的三种市场,“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 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官府对于市场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据《礼记·王制》篇说,圭璧金璋、命服命车、宗庙之器、祭典牺牲等皆“不粥(鬻)于市”;允许市场交易的日用器物、兵车、布帛、五谷、禽兽等,必须合乎一定的质量规格,否则便不准在市场上交易。《周礼·地官》的“胥师”之职掌管市场的“货贿”,发现有不允许上市的物品,就严格处罚交易者。周宣王时期的《兮甲盘》铭文提到淮夷“其贮(贾),毋敢不即次即市”,可见周与淮夷的交易也有固定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