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的改革

为了加强专制皇权,汉武帝在继承汉初以来的专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央和地方的政治体制进行了某些重要的改革。

首先,是限制丞相权力,形成“中朝”决策机构。

西汉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丞相多由功臣列侯充任,权力极大,他们既能参与制定国家重要政令、辅佐皇帝总管全国政务;又能督察中央百官和地方二千石郡守、王国相,大大影响皇帝的集权。

为了加强皇权,限制丞相权,汉武帝提拔了一批中下层官员,作为自己的高级侍从和助手,替他出谋划策,发号施令。这样,在朝官中有了“中朝”

(或称内朝)和外朝之分。由侍中、常侍等组成的“中朝”成为实际的决策机关,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逐渐成为执行一般政务的机关。

其次,设置十三州部刺史和司隶校尉。

汉武帝时,中央统辖郡国数达百余,比汉初大为增加。为了加强对二千石郡国守相的督察,武帝于元封五年(前 106),将全国地区分为 13 个监察区域,叫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没有固定治所,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考察吏治、惩奖官员,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这六条详细规定了刺史的督察范围,其中一条是督察强宗豪右,五条是督察郡国守相。刺史所举劾者,由丞相遣使当验。刺史秩六百石,但出使时代表中央,可以监察二千石和王国相,也可以监察诸王。刺史权责虽重,但不直接处理地方行政事务。所以刺史的设立得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宜,比秦朝的御史监郡制度周密。

征和四年(前 89),武帝又于首都长安设立司隶校尉,率兵捕捉巫蛊, 监督大奸猾。后罢兵,负责纠察京师百官和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弘农七郡,职权和部刺史相似。刺史和司隶校尉的设立,加强了专制皇权对地方官吏的控制,起了强干弱枝的显著作用。

第三,察举制和兴太学。

汉初,官吏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按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吏, 故景帝以前,有“吏多军功”①之说。二是选自郎官,即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郎、郎中、议郎等。郎官的职责是守卫宫殿和做皇帝随从,经过一段时间, 中央或地方官有缺额,即可由郎官中选用,所以董仲舒说“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②。到武帝时,军功地主已经没落,而郎官多出自“任子”或“赀选”,难于选拔到真正的人才。因此,新儒学的代表者董仲舒提出正式建立察举制度的主张。他建议由列侯、二千石郡守,每年从地主阶级中推举茂才、孝廉各一人。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 134)冬,初令郡国

① 《汉书·景帝纪》。

② 《汉书·董仲舒传》。

每年举孝廉各一人。从此之后郡国每年推举孝廉的察举制度正式确立了。除孝廉一科为察举取士的主要科目外,武帝还不定期设立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科察举取士,以广泛地吸收地主阶级优秀人才。这些被察举到中央的人员,一般都在郎署供职,由郎官再逐渐升迁。

为了有计划地培养人才,汉武帝先后采纳董仲舒、公孙弘的建议,在元朔五年(前 124)于长安西北部设立太学,为博士官置弟子 50 人,免其徭役。由太常选择 18 岁以上的优秀地主子弟充当博士弟子;又由郡国经常选拔一些有条件的青年到长安同博士弟子一起学习。这些太学生学的都是儒家经典, 一年考试一次,合格的可在掌管文书的部门补缺,成绩优秀的可作郎中。除在长安设立太学外,武帝还令各地郡国皆立学官,即郡国学,就地培养地主阶级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