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商朝制度和阶级结构

商朝王权比较强大,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商王自称“一人”或“余一人”,表示其至高无上的地位。商王下面的职官设置有一个由简而繁的过程。早商时期,最高一级的是师保。这类职官的代表是伊尹,其后还有太甲时的保衡、太戊时的巫咸、祖乙时的巫贤。这些人常常是集官职与神职于一身的,所以拥有很大的权力。晚商时期,职官设置才趋于齐备。

商朝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是内服与外服的划分,生活在商周之际的周公曾经在《酒诰》中这样概述其情况:“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内服是商王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外服是由邦伯所管辖的地区,这些邦伯分为侯、甸、男、卫几种,其中许多很可能是方国部落首领而臣属于商者。卜辞所载的侯有近 50 个,最著名的有仓侯、舞侯、犬侯、侯告、侯专、杞侯等。甸,卜辞称为“田”,“多田(甸)”即指许多甸职官员。男,在卜辞中称为“任”, 著名者有而任、戈任、名任、卢任等。卫,作为一种武职,在卜辞中多称为“多射卫”、“多马卫”、“多犬卫”等,亦有单称为“卫”者。卜辞和金文所见商朝的内服官有五六十种,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百僚庶尹”。包括地位很高的旧臣、老臣以及商王的近侍之臣。其中还有负责出纳王命的史官。二是“惟亚惟服”。主要是与商王关系密切的军职官员。三是“宗工”。指负责王室祭祀和某些具体事务的官员。四是“百姓里君”。指管理地方上的诸族与普通民众的官员。

商朝兵制是逐步发展的。在早商时期和晚商前期,以方国部族为单位的征集制为主,常备军在商朝整个武装力量中尚处于次要地位;晚商后期,常备军有了较大发展,军事建制趋于完善,其实力已经超过所征集的诸方国部族的兵力。商朝经常征集族众外出作战,这种征集在卜辞里称为“登人”、“以众”、“雉众”等,所征集的人数一般为 3000 或 5000,也有多达万人的。晚商后期为了适应战争规模扩大的需要,常备军数量大增,卜辞里临时征集人员的记载减少。牧野之战时,“殷商之旅,其会如林”①,纣王“发兵七十万人距武王”②。虽然这里所说人数不尽可信,但商末已有大量常备军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甲骨卜辞所记载的商朝军队建制主要有“师”、“旅”、“戍”、“行”、“马”、“射”等,其中以师、旅最重要。卜辞记载,商王直接统率左、中、右三师。行,为步兵;马,为骑兵;射,为由射手组成的部队。商朝的军种划分还不太明确,许多时候是混合编制的。商朝军队中已经常有战车,甲内卜辞中就有车战的记载。殷墟一带发现不少车马坑,坑中除了车马人的骨架以外,还发现有铜戈、铜镞、马头刀、兽头刀等武器, 证明这就是当时的战车及其甲士。

商朝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条文,并对后弱产生过不小的影响,所以《荀子·正名》篇有“刑名从商”的说法。《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

《汤刑》”。《吕氏春秋·孝行》篇引《商书》有“刑三百”之说,可见以汤命名的商朝刑法条文是比较多的。商朝刑法对于贵族和普通民众的处罚相

① 《诗经·大明》。

② 《史记·殷本纪》。“七十万”之数令人多有怀疑。古文献中“七”和“十”每相混。纣王兵数,学者们多以为是十七万。

当悬殊。据《墨子·非乐》篇说,按照《汤之官刑》的规定,如果淫舞成风, “其刑,君子出丝二卫”,作为贵族的“君子”被罚些丝就可了事。《汤之官刑》可能就是《汤刑》的一部分。另外,《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道者”,要斩断弃灰者之手。对于普通民众小错而重罚,这在商朝应当是常见的现象。后代所说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在甲骨卜辞中都有所反映。

由于氏族制度影响的广泛存在,所以殷代社会上还没有多层次的严格的等级制度出现。其阶级结构中,贵族和官吏往往合二而一。许多子姓和异姓部族的贵族又往往是商朝的职官,而卜辞记载的不少职官的私名则常常是族名或地名。商朝贵族生前十分奢侈,死后以大量器物和奴仆随葬。殷墟妇好墓随葬铜器 440 多件,玉器 590 多件,骨器 560 多件,石器 70 多件,象牙雕

刻品和陶器各数件,此外还有 7000 多个海贝,以及蚌器、海螺等。这些琳琅满目的珍贵遗物反映了墓主生前的豪华生活。商朝的平民主要指“众”和“众人”,还有卜辞所记载的从事手工业生产的“百工”、“多工”。“众”和“众人”多是王族和其它子姓族的普通族众。他们的社会地位要比泛称的“人”高一些。据《尚书·汤誓》说,众的主要职责是“穑事”,《孟子·滕文公》下篇说“亳众”曾经去替葛伯耕种。卜辞有关于他们参加垦田、协田、藉、播种等多种农事的记载。他们可以到宗庙参加祭祀,从来不被用作人牲。商朝的奴隶在卜辞中最常见的是臣,有王臣、奠臣、小丘臣、舟臣、牛臣等多种。比臣低下的是仆。卜辞中常有某人执仆的记载,有一条卜辞问:“刖仆八十人不死?”①谓对八十密仆施以刖刑会不会使仆死亡。卜辞屡有“刖仆”的记载,可见刖是施于仆的常刑。

① 《甲骨文合集》第 580 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