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宗法制的破坏

春秋时期,周王室权力的衰落,使得盛行于西周的宗法分封制也在动摇、破坏。其主要表现有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以往由周天子分封建国的制度被破坏了。春秋时代的大诸侯,对周王的政治经济的独立性都大为增强,他们不仅不听命于周王,而且可以公开与周王交战。春秋时期一些大诸侯分封了一些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都脱离本国而独立的国家,这些新封国家甚至威胁到公室的安全。

大诸侯擅自分封新国,这是对西周“诸侯不得专封诸侯”制度的破坏。晋封曲沃就是一例。曲沃对晋来讲虽是小宗,但从它开始被分封直到它代晋之前,事实上完全是个独立国家,而不是一般从属于诸侯的大夫的“家”。所以后来它的势力才能迅速超过晋公室,最后取而代之,并迫使周王承认它为诸侯。事实上正是曲沃代晋以及以后晋国公族被消灭,使得晋国的宗法分封制解体较早。另外,分封异姓也是不符合西周宗法分封原则的,然而这种情况在春秋也发生了。晋国把耿、魏二地分封给非公族的大夫赵夙和毕万, 致使赵氏、魏氏从此成为两个依属于晋国的小国国君。晋国在分封异姓以后, 宗法制度进一步削弱,并从春秋前期开始就逐渐设立了新型的县、郡制度。

其二,春秋晚期,宗法分封制已处瓦解之势,并大致呈现如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表现为,一些受诸侯分封而形成的国家,由于经济、政治实力的逐渐强大,最后篡夺了诸侯国的君位或分割了公室,这是宗法分封制度崩溃的一种。如齐国异姓田氏以大夫之位受封得势以后,在前 494 年田桓杀了齐君,至战国前期田氏就代替了齐国。类似的情况在晋国则最终导致了“三家分晋”。第二种情况发生在宗法势力较顽固的鲁、宋等中原国家。就是某些大贵族当宗法势力受到动摇的时候,企图在不动摇宗法贵族根本统治地位的前提下,实行改革。但是这种改革是无法挽救宗法制瓦解的。孔子企图帮助鲁公或依靠季孙氏改革的失败就属于这类情况。第三种情况是,一些在西周与他国同样受封的诸侯国,在春秋时期随着实力的逐渐削弱,而不得不依附于大国,成为附庸国。例如郑国,在春秋初还是王之卿士,郑庄公几乎称霸中原,但春秋中叶以后,晋楚争霸中原时,郑在大部分时间内变成了晋的附属国。西周初年最重要封国之一的鲁国,此时也变成了晋国的附属国。

总之,春秋时期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宗法分封制破坏了。这种破坏一方面表现为分封权力在周王、诸侯、卿大夫、陪臣等级间的不断下移,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同级诸侯、同级大夫之间所发生的依附臣属关系。到了战国时期,由于各国变法和兼并战争对宗法贵族的打击,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分封制就最终被以地域关系为特质的官僚制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