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丧葬情况

从夏朝开始,依贫富贵贱的区别而出现的丧葬情况的差别就十分普遍。二里头遗址既发现有随葬品丰富的中、小贵族墓葬,也发现有不少无墓坑、无随葬品的乱葬,有些骨架作双手被缚或跪伏状,显示了死者生前社会地位的低下。

商代的大型墓葬属于商王或其它高级贵族。其中有 4 个墓道而呈“亚” 字形者很可能是王陵。大墓一般随葬成组成套制作的精美礼器、兵器、酒器、玉石器等,有的仅铜戈就达七八百件之多。大型墓葬皆有殉人,一般殉数十人,多者达三四百人。中型墓属于商朝的中、下等贵族。这类墓葬的墓室较大,为开掘方便而常在墓室前后开两个斜坡道。这种中型墓的形状类似于“中”字,故称中字形墓。只开一条墓道者则称为“甲”字形墓。中型墓随葬的礼器、玉石器等有多达数百件者,少的也有几件或十几件,一般有少量殉人。小型墓属于普通民众,墓室面积不大,一般只有棺,也有的棺椁齐备, 但大多数不随葬青铜礼器,而多以陶器为随葬品。殷人死后要经过洗浴、入敛、出殡等过程,然后才埋葬。《礼记·檀弓》篇说:“掘中霤而浴,毁灶以缀足。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殷道也。”所说与事实或当相距不远。商朝墓葬不积土为坟堆,与《易经·系辞》所谓“不封不树”相合。在大型墓葬之上往往建有享堂,以供祭祀之用。

商朝是人殉人祭之风最为盛行的时期。从已经发表的考古资料看,殷墟地区殉人最多的是侯家庄的 1001 号墓,总数在 400 多人。殷墟地区的武官村

大墓殉有 79 人。另外,属于商代后期的山东益都苏埠屯的一座墓室面积达

160 平方米的大墓,殉有 48 人。殷代祭祀时常用人牲,据甲骨文记载,晚商时期“共用人祭一千三百零五十二人,另外还有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卜辞未记人数,即都以一人计算,全部杀人祭祀,至少亦当用一万四千一百九十七人”

①。殷墟王陵区有公共祭祀场所,历年发现葬坑近 1500 座,每座坑一般埋 7

—10 具人架,当时杀人祭祀的数量是相当惊人的。卜辞常有用“三百羌”或“百羌”为人牲的记载,可见当时被用于人祭者的身份多为羌俘。

西周时期的贵族虽然仍旧盛行厚葬,但人殉人祭的数量却大为减少。作为周代丧葬特征的是贵族的用鼎制度。不同等级的贵族往往用不同数量的鼎来随葬,这些鼎一般都形制相同、大小相次,形成系列,故又称“列鼎”。随葬的列鼎往往与其它的随葬器物有固定的组合关系,如九鼎配八簋、七鼎配六簋、五鼎配四簋等。西周后期高级贵族随葬礼器的规格是列鼎 9 件、簋

8 件和编钟若干套,低一些的规格是列鼎 7 件、簋 6 件和一套编钟。周王的

用鼎规格要比贵族为高,古代文献中说为列鼎 12 件,或者与事实相距不远。

《荀子·礼论》篇讲周朝丧葬情况时谓“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然后皆有衣衾多少厚薄之数”,依等级而决定棺椁规格和随葬品的厚薄。贵族的这种丧葬情况显然与当时社会上严格的等级制度是合拍的。

在古代,特别是夏商两代的基础上,周朝形成了一套繁细的丧葬礼仪, 有了更复杂的葬具。据《礼记·檀弓》篇说,有虞氏以瓦棺为葬具,夏后氏在瓦棺之外填以烧土,殷人才用棺椁,周人又在棺椁两侧和其上附以装饰品。

① 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下篇,《文物》1974 年第 8 期。

周人对以前的葬俗礼仪多有损益。例如,“殷既封而吊,周反哭而吊”,殷人只待棺椁下葬完毕即可吊唁,表示慰问,周人则在从墓地返归祖庙哭祭时才吊唁。又如,“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殷人要待一年之后才奉死者的神主入祖庙而祭,周人则在埋葬完毕卒哭之时即将神主奉入宗庙以便祭祀。

《荀子·礼论》篇认为周朝丧礼的中心是“以生者饰死者”,“象其生以送其死”。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按照丧礼的规定,要为刚死者沐浴、束发和修剪指甲,再依死者的等级把玉、珠、贝、米之类放在他的嘴里,还要给死者穿上多层衣服。扩穴棺椁像死者的室屋,随葬的各种物品供死者享用,殉人为其驱使。这种“事死如生,事亡如存”的做法对于我国古代的葬俗有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