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8-25 欧洲各国中学化学教师在职培训①

① P.J.Faraco et al.,Chemical Education in Europe,The Chemical Society,Burtington House,London,1976,365— 366.

国家

强制性的或

自愿性的

上课时间

开课频率

若是强制性的教师参加频率

是否会获得资格证明或

增加工资

奥地利

自愿

1 周

每年

比利时

保加利亚

自愿

强制

1 周

1 周

每年

定期

5 年一次

捷克斯洛伐克

强制

不定

定期

5 年一次

丹 麦

自愿

1 周

每年

芬 兰

自愿

2 — 3 天

每年

法 国

联邦德国

自愿

自愿

不定

2 — 5 天

不定期

每年

民主德国

强制

2 — 3 周

定期

4 年一次

希 腊

自愿

1 月

a

匈牙利

强制

2 — 3 周

定期

2 — 3 年一次

爱尔兰

意大利

自愿

自愿

不定

20 天

每年

每年

荷 兰

自愿

1 周

每年

挪 威

自愿

3 周

不定期

波 兰

自愿

1 — 4 周

a a

葡萄牙

罗马尼亚

自愿

强制

不定

不定

不定期

a

至少 5 年一次

西班牙

两种

不定

不定期

a a

瑞 典

两种

不定

每年

每年 5 天

瑞 士

自愿

不定

不定期

a

土耳其

英 国

强制

自愿

最少 2 周

不定

每年

定期

每年一次

南斯拉夫

强制

不定

每年

5 年一次

a 没有可用的资料。

欧洲各国中学化学教师进修或培训可由各种机构组织,包括

大学、师范院校、教育部、地方政府、教师组织、国家化学会、教育研究机构和地方教师中心等。在职培训的目的可归结为:(1)化学课程的现代化建设(如新理论、新的实验技术);(2)新课程的传播,学校化学教学的新探讨;(3)为学校担负新的社会职责做准备;(4)教育研究成果的推广;

(5)让教师直接参与课程发展和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