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1925—1937 年的化学教育

中国近代化学教育的成形,为现代化学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壬戌学制以后,为了提高化学教师的业务水平,各地先后举办暑期讲习会,最早的有南京东南大学 1923 年办的暑期学校,1924 年至 1926 年,清华大学联合中华教育改进社与中国医药会举办科学教员暑期讲习会等,其中皆有化学一门

(组),讲习内容为:

  1. 普通化学讲授内容及实验;

  2. 化学教授法讲演及有关化学教学问题(如化学设备、教材、教法、课本等)的讨论①。

这些讲习活动,对于提高化学教师的教学技能,交流化学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经验起到了积极作用。

1927 年 6 月,有关会议通过决定,拟建立大学院制,蔡元培任院长,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1928 年 5 月,由大学院主持,在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通过了整理学校系统案,并对 1922 年的“新学制”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对于中等教育进行了修订:

  1. 中学修业年限仍为 6 年,分初高两级各 3 年,但须依地方或设科情

况而定,也可为初中 4 年,高中 2 年;

  1. 初中为普通教育,亦须依地方情形开设各种职业科;

  2. 高中为分科,分为普通科和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根据地方情况普通科可单设、其他各科也单设为高级职业学校,修业年限为

    3 年;

  3. 中学三年以上的酌行选科制;

  4. 高中普通科取消文理分组。

1928 年 7 月,废止“大学院”,改为“教育部”。8 月“教育部”颁行

《中小学课程暂行标准》,规定中学实行学分制,三年以上酌行

选科制。初级中学在第三年讲授化学,每两周讲授 5 学时,实验 1 学时,

相当于每周 3 学时。高中在第二年讲授化学,每周 6 学时(其中讲授和实验

各 3 学时)。还明确规定了化学教材的内容和要求,使教师和学生都有章可

循。与 1922 年学制比较,课程上,必修科目增多,选修科目减少;科目性质

上,重文轻理得到了纠正。这项标准的颁布,是 1912 年后对学制和普通教育

进行的第一次改革。在总的方面,基本上保留了 1922 年的新学制,但对原制中的中学,特别是高中普通科作了重点改革。取消了文理分科,纠正了重文轻理,加强了基础知识的训练。就高中普通科的情况看,知识质量提高了, 特别是在基础学科方面尤为明显,这也是这次改革的一个特点。

1932 年 12 月公布《中学法》、《师范法》、《职业学校法》。规定: 普通中学、中等师范、职业中学均为中等教育,但各有其不同的独立的目的和任务,三者不能混设,明确了各自分设的地位。普通中学从此在制度上取消了分科制,但仍沿用初高级三三制。

根据《中学法》,“教育部”于 1933 年 6 月制定并公布了《修正中学规程》,11 月公布了《中小学正式课程标准》。“标准”规定取消学分制和选科制。普通中学的课程情况如表 11-1 和表 11-2 所

① 杨根编:徐寿和中国近代化学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24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