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的行为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象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1. 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 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和交易;

  3. 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4. 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5. 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

  6. 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7. 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