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1.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 吸收合并。就是指在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在这类合并中,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而且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它们的债务,被吸收公司从此就解散而不复存在。

  2.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时各方解散,在此基础上设立一个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新设的公司接管原有几个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

应当指出的是,在美国,吸收合并又称兼并,而新设合并称联合。这两种传统的合并方式正被新兴的四种联合形式所代替,这四种形式分别为:以现金购买资产;以现金购买股票;以股票购买资产;以股票购买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