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

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者是资金供给者,也是金融工具的购买者。投资者的种类较多,既有个人投资者,也有机构(集团)投资者。各投资者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些意在长期投资,以获取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或意在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些则企图投机,通过买卖证券时机的选择,以赚取市场价差。

  1. 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其特点是: 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不论男女老幼,也不分文化职业,只要有起码的购买

能力和投资欲望,都可在证券市场上一试身手。由于个人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所以任何投资者都可根据市场变化状况及自己的需要变换证券种类。虽然每个个人投资者因投资能力所限,单个投资额不可能很大,但由于社会公众的广泛性,其集合总额却是比较可观的。

  1. 企业(公司)。企业不仅是证券发行者,同时也是证券投资者。特别是当一个股份公司意欲吞并或控制其他股份公司时,就会购进其他公司的股票,这样,该股份公司就成了另一家或另几家发行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或股东。同样,企业也可以成为债券的投资者。由于企业具有较大的购买力, 所以单个企业(股份公司)的投资量远远大于个人的投资量。

根据 1997 年 5 月 21 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我国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投资作了必要的限制。

  1. 各类金融机构。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专门从事于金融业务的特殊企业,都想并能够从购买证券中获取利润。由于各类金融机构的资金拥有能力和特殊的经营地位,使其成为发行市场上的主要需求者。商业银行仅限于买卖政府债券;投资基金公司主要运作对象是各类债券和股票;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部等证券专门经营机构, 既可进行股票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也可进行股票和债券的自营买卖;保险公司可在证券市场上对政府债券进行投资。

  2. 各种社会基金。证券市场为社会上各种公共基金提供了值得选择的投资场所。信托基金、退休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等社会福利团体虽是非营利性的,但这些基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主要是政府债券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3. 外国投资者。随着经济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发展,证券的发行与买卖已超出了国界限制。外国公司、外国金融机构、外国人等可以购买别国发行的证券;或者某国发行公司通过跨国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向外国个人或团体募集资金。目前我国有三种股票可供境外投资者认购:1)B 股。它是我国股份公司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外投资者用外币认购的,在境内上市的普通股股票。2)H 股。它是境内公司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外投资者用外币认购,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H 股的发行和交易由境内和香港证券管理部门双重监管。 3) N 股。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外投资者用外币认购,获纽约证交所批准上市的股票。目前几乎所有的外国公司(即非美国公司,但不包括加拿大公司)都采用存股证(DR)形式, 而非普通股的方式进入美国市场。存股证是一种以证书形式发行的可转让证券,通常代表一家外国公司的已发行股票。中国目前在美国成功发行的山东华能和华能国际股票,即是以 N 股 DR 的方式在纽约证交所挂牌交易的股票。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开拓国外市场,与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等都签署了联合监管备忘录,为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中国的证券提供了日益丰富的品

种和各种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