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投资基金管理与托管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对契约型基金而言也叫基金经理公司,是基金的经营机构、对采用公司型基金来说,就叫基金管理公司,尽管称呼不一,但作为基金管理人,他们的职能是基本一致的。其主要业务就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收取管理费作为业务收入。其实质即为基金股份公司,也就是为组建基金而专门成立的金融性股份公司,是基金的经营机构。它的性质与普通的股份公司一样,唯一不同的是它所经营的业务是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它通过自身发行普通股票募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为公司股东,公司设有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政策,管理证券资产,并选聘投资顾问和公司经理。一个投资公司的实权往往掌握在公司的创办机构手中,创办机构可以是投资银行业务公司、投资咨询商号、经纪商行或保险公司。公司的所有事务包括行政、财会、股票销售和投资管理一般由公司自己的工作班子来承担, 但基金的投资管理有时也聘请其他经理公司来操作,再委托某个金融机构保管基金的财产。

投资公司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以特殊形式广泛筹集社会公众的零星款项,通过投资于各种证券形成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长、短期资金,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2)充分发挥其专业职能。可以通过其所拥有的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证券投资业务专门人才,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工作。(3)作为特殊的中介机构分散一定的投资风险,避免个人投资者所固有的缺陷。(4)作为机构投资者,能够按照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政策对证券市场上的股市交易秩序进行有效的制约,以便于证券市场的管理。(5)在新的金融形势下,能利用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新时期金融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开拓性的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创造出新的投资工具,尽可能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通过有效的宏观管理,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