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

这是指对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的审查,判定其是否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或从事与证券有关的某项业务;具体包括:

  1. 对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审查。我国在目前情况下证券交易所设立必须经过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采用类似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和其他管理制度由证券交易所制定,但必须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行。证券交易所还必须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送市场行情、交易统计资料及证券行情报告书等。主管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责令交易所变更章程、业务规则、营业细则和其他规章,或停止、禁止、变更、撤销其决议案或处分。

  2. 对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证券能否进入交易所挂牌买卖,一般由各证券交易所根据其规定,检查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资产、公司股东、公司的营业状况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允许进入交易市场。

  3. 对证券商的审查。证券商是指专门经营或兼营证券业务的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代理发行有价证券、代理买卖或自营有价证券、证券的咨询、保管及代理还本付息、开立与证券有关的结算业务等。我国目前的证券商主要分为两种:1)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机构,即证券公司,它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办理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2)不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机构,即证券部,它一般是证券公司设置的分支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设置的证券交易营业部。从事证券商业务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有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一定数量的实收货币资本金或证券营运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