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 的市场运作

ADR 的市场运作主要分为 ADR 的发行和 ADR 的交易两个阶段,涉及到一系列的业务机构。

  1. 有关的业务机构。与 ADR 的市场运作相关的业务机构主要有主经办人(即存券银行)、财务顾问、律师及审计师等。主经办人要对 ADR 市场运作的全过程负责;财务顾问主要提出有关财务报表,进行盈利预测,分析税收对企业效益的影响等;律师负责所有有关的协议文本,并对市场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ADR 的市场运作过程中,一般要有两位法律顾问,一位是中国国内的法律顾问;另一位是境外的法律顾问。审计师主要是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 ADR 的发行。ADR 的发行过程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我们以 B 股建立一级有担保的 ADR 为例来说明:第一阶段是初步准备阶段。在这一阶段, 首先,公司董事会出于建立 ADR 计划的战略考虑,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将申报材料呈送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准。其次,公司要聘请 ADR 计划的

中介机构,包括主经办人(存券银行)、国内财务顾问、国内律师、国际律师、审计师等。第二阶段是实质性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公司要详细制定 ADR 计划与工作时间表;草拟存券协议,向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提交12g—2(b)规则所需要的豁免申请表;准备公告、法律文件、审计师同意函;请求“证券统一编号”(CUSIPnumber);完成存券协议与 F—6 注册表格并呈送 SEC,ADR 便告制作完成;SEC 同意 12g—2(b)项豁免,F—6 注册生效。第三阶段是销售阶段。这一阶段要完成清算交割系统;那斯达克证券市场(NASDAQ)和场外交易市场(OTC)同意交易;推介;交易开始,当地做市商报价,做市商通知存券银行,生成 ADR。最后一个阶段是销售后阶段。这一阶段是将 ADR 公告信寄给机构投资者、研究人员和投资顾问群。

  1. ADR 的交易。存券银行在购入公司股票之后,即将代表若干股票的存托凭证发售给其本国或他国投资者,投资者之间便可进行存托凭证的正常交易了。不过,存券银行也可以代投资者在凭证流通市场上进行存托凭证的交易。存托凭证的股息和红利则通过存券银行在当地的托管银行收取并发放给投资者。此外,由于存托凭证是记名证券,因此存券银行还要承担存托凭证的代理过户,以及将存托凭证投资者的名单登记入册的职责。

在存托凭证的市场萎缩、需求锐减而要取消时,存券银行又要及时收回存托凭证,并通知其托管银行在当地售出存托凭证所代表的股票,然后将出售股票的款项支付给存托凭证的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