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交易市场的参与者

场外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与证券交易所的参与者不同。在证券交易所内, 只允许交易所会员从事证券交易。场外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证券商和代理银行三者。

  1. 投资者。投资者包括团体投资者和个人。团体投资者,包括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会投资银行及企业公司等等,有各自的投资目的和投资计划,有庞大的资金,如遗产信托基金、退休金、互助基金等等,是场外市场最重要的投资力量。

  2. 证券商。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商规模很大,它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自营商(包括自营经纪商)。一般来说,这类商号既是交易所的会员,又直接参加场外交易。因为自营商从事两类业务,即新发行证券的成批购进(分销)和销售,旧证券的买进或卖出。两种活动均系短期投资。由于风险较大,若证券市场稍有波动,就会遭受损失,故自营商除了在交易所参加交易外,还自设营业处所从事场外交易。由于它买卖各种证券,又与同业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证券商等保持着密切的往来,多不愿保持大量存货, 所以是店头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2. 店头证券商。即非证券交易所会员,但是经过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机构,以买卖未上市证券(小企业的证券)及公债券为主要业务。

  3. 自营银行和承销商。前者不是交易所会员,只从事债券的买卖业务, 不买卖股票;后者专门承购推销新发行的证券,它既上市推销,也在场外推销。

  4. 证券交易所会员经纪商。此类经纪商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为主,但也设立独立机构经营店头市场业务,收取佣金。

  5. 政府债券商。这类证券商专门买卖政府债券,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券。

  6. 地方共同团体债券商。这类证券商专门买卖地方共同团体债券。

  1. 投资银行和代理银行。投资银行代理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发行事宜,同时也从事场外证券交易,且交易额很大。

代理银行主要指商业银行和信托银行。美国证券法禁止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但商业银行代理政府发行公债和从事政府公债交易是允许的。代理银行为政府公债和地方政府公债创造市场。

参加店头市场交易所得的店头收入包括承销报酬、股息、利息、佣金以及差价利润等项目。凡是承销新发行的证券者,以较低价格承购,以较高价格推销,获得承销报酬。凡购买了证券不再卖出者,获得股息或红利;凡代客买卖者获得佣金;凡以较低价买进、以较高价卖出者获得自营差价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