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债一级自营商

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1.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 1)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1. 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2. 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

  3. 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 8000

    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4. 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5. 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6. 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1. 国债一级自营商履行的义务。 1)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

期 承 销 团 总 承 销 量 的 1% 。2)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1. 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销和零售业务。

  2. 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代理和自营业务。

  3. 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时,

要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为本单位筹集资金。

  1.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和资料。

  2. 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3.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