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与手段1.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

为了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证券监管机构必须采用有效的管理方式。我国目前主要采用行政管理监督、自律性管理监督、公开性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把运用法律手段与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结合起来。

行政管理监督是一种最主要的管理监督方式,当然也是比较有力和有效的方式。行政管理监督机构主要有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监督不同于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监督,也不同于证券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的自我管理监督,更不同于公众监督。行政管理监督具有法律性、强制性和全面性的特点。它具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与证券市场活动有关的机构、个人及事项,都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管理。如果监督管理机构不遵照法律,或者出现执法不适当的情况,被管理监督者可以按法律程序提出诉讼,而如果被监督管理者有违法行为,监督机构有权依法处罚或提出法律诉讼,交由法律部门制裁。行政监督管理既监管证券发行,也监督证券交易;既监管公开发行,也监管内部发行;即监管证券的上市交易,也监管证券的柜台交易; 既监管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公司,也监管所有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商和经纪人,以及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行政监督管理包容了所有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有关方面。

自律性管理监督主要指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行业协会等建立一套自律性规章制度。它们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根据证券主管机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经营与运作规章、细则等,对其内部以及证券的发行与交

易,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每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都制定有自己的章程,并经过证券主管机构的批准或确认。交易所或经营机构章程对其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会员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会员大会、内部组织机构、经费、分配、财务会议等事项,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交易所对会员资格、证券上市、场内交易以及结算交割等,也都有具体的要求。由此可见,交易所既是一个证券交易的经营与服务机构,也是一个监督管理机构,具有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活动的职能,是一种非官方的,带有自律性的监督管理。

公开性监督是指每个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必须根据公开原则,公开证券主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资产评估机构要对发行和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公司要对其信用进行评级,并出具信用等级证明;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财务审核意见书;证券主管机构和交易所要对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最后审批意见。与此同时,上述文件和资料还要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公之于众。每一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都必须接受这一监督。

社会公众的监督是指投资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以及对发行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监督。公众监督的主要方式有:(1) 对发行上市公司进行评价和监督,即投资者通过阅读所公开的文件和资料, 对该公司进行分析和评价,来决定是否购买证券。(2)投资者认购证券特别是股票,也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而作为股东特别是普通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参加投票和检查公司账簿记录;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监督。(3)新闻媒介、投资团体或机构投资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