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券监管机构

现在世界各国证券监管体制中的机构设置,可分为专管证券的管理机构和兼管证券的管理机构两种形式,都具有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美国是采取设立专门管理证券机构的证券管理体制的国家。在美国联邦政府下设有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具有监督执行美国《证券交易法》、《信托条款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和《公开事业控股公司法》的职能。在联邦政府的监督下,美国各州也有制定证券法的职权;同时,在政府监督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公会亦具有相当的自主权。这种联邦、各州和专业机构团体多层次的证券管理体制是美国证券管理的特点。

实行专门管理证券机构体制或类似这种体制的国家,还有加拿大、日本、菲律宾等国,但这些国家都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变通。

英国的证券管理体制传统上由证券交易所“自律”为主,政府并无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发行的登记是由英国贸易部下属的公司登记处兼管。英格兰银行只是根据金融政策的需要,才对一定金额以上的证券发行行使审批权。实际上英国的证券管理完全属于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实行类似管理体制的国家还有荷兰、意大利、德国等国。

在我国,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过授权,各省、市、自治区成立的证券管理委员会(证券管理办公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