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的监管机制

  1. 对操纵市场的监管。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1. 操纵市场的行为。

①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②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和交易;

③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④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⑤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⑥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抬高证券价格;

⑦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措施。

①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②除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以外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 已上市的发行人有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或取消其上市资格。

③个人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对内幕交易的监管。1)内幕信息。主要包括:

①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②证券发行人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③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④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⑤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⑥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⑦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⑧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⑨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⑩证券发行人的董事长、1/3 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 持有证券发行人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 2%以上的事实;

  2. 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 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2. 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3. 因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4. 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 股票的二次发行;

  2. 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1. 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等。

需要注意的是,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测和分析。

  1. 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包括:

①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②证券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证券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④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证券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内幕人员还包括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3)内幕交易行为的种类。

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还包括内幕人员或者非内幕人员以其他途径、手段获取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规定。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72 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 5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更为具体的

处罚。《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13 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 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内幕信息, 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 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内幕 人员泄露内幕信息,除按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据国家其他有关 规定追究其责任。”第 14 条规定:“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中有内幕行为 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没收非法 所得、罚款、停止或者取消其发行证券资格。”第九章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 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