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1.证券上市制度

证券上市指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

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某种有价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买卖,就是上市证券或挂牌证券,该种有价证券的发行公司就是上市公司。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所的“桥梁”,它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所转让证券成为可能。证券发行是证券上市的前提,证券上市是继证券发行后证券行为的延伸。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证券种类繁多,既有政府证券和公司证券,又有股票和债券等;在证券流通市场上,既有进行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又有包括店头交易市场在内的各种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开放型证券交易所,各种证券投资者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在这一市场中买卖各种有价证券,各种有价证券都可以成为场外交易的对象。但是,证券交易所却是一个封闭型的交易场所,有权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的人受到资格限制;能够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证券,同样受到种种限制。证券上市就在于确定哪些有价证券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并公开挂牌买卖。

证券上市依照上市程序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1)授权上市。是指由证券发行公司申请并由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证券上市,上市发行者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证券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授权上市的条件和程序非常严格,证券交易所在接受证券上市申请时,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有权拒绝不符合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上市申请,也有权在公司股票和债券上市后终止其继续在本交易所上市。

  1. 认可上市,也称认可买卖。是指直接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就可以进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认可上市的证券仅限于各种政府证券,最常见的就是政府发行的各种债券,如国库券。这种证券可以豁免申请而直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对象,证券交易所也无权拒绝或终止这种证券的上市。由于政府证券可以豁免申请而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没有严格的审查条件和程序, 证券上市并无特殊意义。本章所述的证券上市主要指证券的授权上市。

    1. 证券上市条件。考察各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可以发现,上市条件的纵向历史演变,受一国企业经营与管理思想及其认识水平的限制。各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横向差异,与该交易所所处国度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进程及社会经济环境相关。所以,各个证券交易所确定的在本证券交易所中的证券上市条件不完全相同。甚至一个国家的若干证券交易所也会在证券上市条件上存在某种差异。一般来说,证券上市条件中的主要项目有:
  1. 上市公司的资本额规定。公司资本有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实有资本等多种不同涵义。在证券上市条件中,公司资本一般是指公司的实有资本或有形净资本。将公司资本限制在实有资本范围内,可以保证将来上市的实际需要。各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都规定有公司资本额的最低数额,不足最低资本数额的公司将不被接受上市。但有的证券交易所又规定,若公司有形净资本不足最低资本数额时,可用上市证券的总值补足。

  2.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能力通常是指公司申请证券上市前若干

年来的公司税前盈利。公司盈利能力的高低往往标志着公司证券上市后的交易活跃程度,也意味着证券投资者投资收益的高低。证券交易所往往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盈利额应当持续上升。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上市条件规定,申请证券上市的公司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税前利润最低不得少于 250

万美元;最近两个财政年度内的税前利润不得少于每年 200 万美元。 3)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主要指公司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的

构成比例状况。自有资本比例高,则借入资本少,负债比率低。负债比率大小直接影响证券投资者收益率的高低。在经济增长时期,公司利润增加,利率水平降低,负债经营多能为投资者增加收益;在经济衰退时期,公司盈利减少,利率水平上升,负债经营就会大幅度减少投资者收益。

  1. 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偿债能力是反映公司经济实力和发展前途的综合指标。公司偿债能力高低,直接关系到证券交易的活跃程度和股东权益。偿债能力越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越有保障,证券投资者的收益前景就会越好,公司证券的交易状况也会越稳定;反之,证券交易就会受阻,投资者收益水平就会受到影响。

  2. 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状况。股权分散状况表现为持有公司证券的人数和社会公众持有公司证券的总额。公司股权分散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或数值,这对于保证证券特别是股票有足够的流通性,避免证券主要持有人直接影响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最少应由公众持有 100 万股股票,且最少有 2000 名股东每人持有 100 股以上。

  3. 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价值。证券市场价值是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指标,它甚至比公司资本额的条件要求更为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司证券的市场价值是公司资本等因素的动态反映。如果申请上市的公司恰好在市场急剧下跌时提出证券上市请求,则可能使原本符合条件的公司无法上市。

  4. 上市公司的开业时间。开业时间是指公司获准成立的时间。刚成立的公司往往会将主要精力放到如何开展业务方面,其证券市值、盈利能力、偿债能力都无法充分地反映出来。为了保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各国证券交易所都有关于公司开业时间的规定。如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上市公司的开业时间应在 5 年以上。

有关证券上市条件的上述项目,都是通过一定的具体数值加以确定的, 是证券获准上市的强制性指标。但是,证券交易所在接受证券上市申请以前,往往还要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及可能的竞争能力、公司保持符合上市标准的能力和可能等情况,对上市申请详加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同意该公司上市。这些被称为“软指标”的条件往往决定了一些上市申请的接受与拒绝。

  1. 上市契约和上市公司的义务。在美国、日本和香港等证券交易所, 证券准许上市时,上市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以此作为确定

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权利、义务的依据。依此契约,上市公司承诺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承担上市契约准则或交易所自律规章的义务,上市公司证券有权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挂牌买卖,并成为交易所规制对象。上市契约准则对订约人具有自始约束力,订约者不得违反。上市契约准则也区别于法律规范,因为其并非国家立法。它也不同于一般法人的自律规章,因为其中包含了若干法定上市条件,而且,自律规章只以内部营业为限,不包括对外缔约者的规范。

证券发行获准上市后,应依证券法律规范、上市契约准则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承担如下义务:

  1. 上市公司须于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上市公告书,定期公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上市报告书除招股说明书要求的内容外,应记载下列事项:公司上市的日期和获准上市的批准文号;股份发行情况和股权结构;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有关上市决议的重要事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及持股情况;招股后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以及最近一年的预测报告;其他重要事项。

  2. 上市公司应履行持续公开义务。包括提供年度报告书、中期报告书、季度报告书和临时报告书等。当上市公司发生法定报告情形时,应遵循证券交易所的适时公开政策,提供有关公开报告。

  3. 上市公司依证券交易所规定费率,交纳上市费用。上市费用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4. 承担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1. 证券上市程序。证券上市程序由各国《证券法》或者《证券交易所法》做出基本规定,同时由各证券交易所视具体情况加以补充规定。但是, 证券交易所的补充规定不得与法律强制规定相抵触,有的补充规定还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证券交易所应按照证券上市程序办理证券上市。
  1. 提出证券上市申请。证券发行公司申请证券上市的,应当以书面申请方式呈报证券交易所。呈报文件除书面申请书外,还应同时提供法律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券上市申请书的附件。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当由证券发行公司盖单。申请书的附件内容和种类主要有:

①主管机关准许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批准文件或其影印件。发行新股的,要提供发行新股的批准文件;发行债券的,还要提供相应的全部批准文件。

②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公司近年度的财务报告。

③公司董事会关于证券上市决议的抄件。

④股权分散表和公司债权分散表。

⑤证券样张以及授权使用的董事印鉴。

⑥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证券发行公司当证券承销商达成的证券包销或代销合同副本、证券上市合同的草稿等。

  1. 证券上市申请的审查。证券交易所在接到证券发行公司的证券上市申请书及其附件后,应当依据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的规定,确认文件的完整性,有关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合格。上市审查准则是证券交易所成立时制定的,由主管机关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证券上市条件和种类等项内容。凡经证券交易审查合格的上市申请,即可获得批准。

  2. 证券上市合同的订立和核准。在证券上市申请审查合格后,证券交易所应当与获准上市的证券发行公司订立证券上市合同(契约)。证券上市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证券发行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将经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

②证券发行公司将按规定委托股票鉴证机构和设立证券过户机构,并将严格办理证券过户登记。

③证券发行公司应将公司分红派息,认股权分派以及其他影响股东权益的决定,立即通知证券交易所。

④证券发行公司应当在因分派股息红利而停止办理过户期间的规定日期,立即通知证券交易所。

⑤证券发行公司保证尽快或按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资本变化、业务变化、高级职员变换、财务往来特殊情况、重大灾害和涉诉的情况。

⑥证券发行公司主要持股人、董事、监事的持股及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发行公司订立的上市合同,不得与上市合同准则相抵触,并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1. 证券上市费用的缴纳。在证券上市申请获准并订立上市合同以后, 证券发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合同规定的上市费用。证券发行上市费用的费率应获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核准,其缴纳时间也按照上市合同的约定加以确定。证券发行公司缴纳上市初费后,其证券即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

    1. 证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1)证券上市的暂停。是指已上市证券在遇有特殊情况下,被暂时取消

上市资格。上市暂停有三种形式:①法定暂停上市。指发生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暂停上市原因时,证券交易所暂时停止该证券在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情形。②申请暂停上市。指由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请求暂停上市交易的行为。③自动暂停上市。指遇有法定情形时,上市证券免除申请或其他法定程序,自动暂停上市交易。自动暂停上市一般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增发证券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

暂停上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履行法定的公开义务,或者公司财务报告和呈报证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股份与实发股份额在一定比例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④最近一年内月平均交易不足一定数额或最近一个时期内无成交。

⑤公司在最近若干年内连续亏损。

⑥公司面临破产。

⑦公司不按期缴纳上市费用。

⑧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⑨其他必须暂停的原因。

被暂停上市的证券在暂停原因消除以后,可以恢复上市。证券恢复上市时,首先要由证券交易所出具“恢复上市通知书”,并报政府主管机关备案。

2)证券上市的终止。也称“停牌”,是指上市公司被取消上市资格。证券发行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在终止上市原因消除后重新申请上市。上市终止也有如下三种:①法定终止上市。如果法定暂停上市情形造成严重后果, 在暂停上市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或有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证券交易所或主管机关可依法决定证券终止上市。②自动终止上市。债券于本息兑付日前一定期间自动终止上市。③申请终止上市。由于申请终止上市涉及到公司上市与否的自由权及上市契约的效力,此问题值得研究。

证券上市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证券上市的暂停原因持续时间较长,并已造成严重后果或暂停期间内未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②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

③企业债券的本息兑付。

④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证券上市终止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采取的最严厉措施,应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核准。证券上市终止的决定一旦做出,原上市公司在经过法定时间的善后交易后,应当完全停止证券挂牌买卖。

由于证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直接影响到证券发行公司和证券投资者的利益,证券交易所往往对此十分慎重,并应呈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同时, 上市证券经上市公司申请或由证券交易所主动采取暂停或终止措施的,其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均应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1. 我国股票上市制度及其监管。

    1)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其股票已公开发行。

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③持有面值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 1000 人,个人持有股

票面值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④公司有最近 3 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的,原企业有最

近 3 年连续盈利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⑤国务院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2)上市的程序。

①申请。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除递交申请书外,还应报送公司登记注册文件、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②审核。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③上市。在获得证券交易所批准后,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其上市公告。上市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 10 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公司近 3 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另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