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市场组成

证券发行市场是一无形市场,不存在具体形式的固定场所。从理论上说,证券发行人直接或者通过中介人向社会进行招募,而认购人购买其证券的交易行为即构成证券发行市场。由此可见,证券发行市场是由发行人、投资人和中介人等要素组成。

  1. 发行人。证券发行人是指符合发行条件并且正在从事证券发行或者准备进行证券发行的政府组织、金融机构或者商业组织,它是构成证券发行市场的首要因素。为了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发行市场的秩序,防止各种欺诈舞弊行为,多数国家的证券法都对证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净资产额、经营业绩和发起人责任设有条件限制。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规,对证券发行人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要求。

从证券法制的实践来看,证券发行人是证券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是证券发行后果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发行人存续之合法与确定、发行人的初始资产能力、发行人的原有经营业绩、发行人的违法记录、发行人的财产责任范围等事项,对于投资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也是确保发行人未来承担持续性义务与责任的基础。证券法对于发行人设定主体条件要求的目的正在于保障证券发行行为的安全与公平。

  1. 投资人。证券发行中的投资人是指根据发行人的招募要约,已经认购证券或者将要认购证券的个人或社团组织。它是构成证券发行市场的另一基本要素。在证券发行实践中,投资人的构成较为复杂,它可以为个人, 也可以为金融机构、基金组织、企业组织或其他机构投资人,它可以是未来享有股权的投资者,也可以是持股代理人,也可以是仅以承销为目的的中介人。

投资人也是证券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应当具备主体资格之确定性与合法性。证券发行中投资人的认购行为具有完成双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具有承诺证券发行条件和相关法律文件(特别是发行人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的效力。因此,在采取公司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中,认股行为仅使投资人负有缴纳股款之有限责任;但在采取公司实收资本制的国家中,认股行为实际上到投资人缴清股款时方告完成。

  1. 中介人。这里所称的中介人主要是指媒介证券发行人与投资人交易的证券承销人,实践中又称之为“金融中介人”、“投资中介人”、“证券承销商”等等。它通常是负担承销义务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承销人也是证券发行市场中重要的构成要素。在现代社会的证券发行中,发行人通常并非把证券直接销售给投资人,而是由证券承销人首先承诺全部或部分包销,即使是在发行人直接销售证券的情况下,往往也需要获得中介人的协助。也就是说,证券发行过程首先是发行人与证券承销人之间的某种非标准化交易,只是在这一交易条件确定的基础上,才可能由证券承销人将标准化的证券分售给社会投资人。应当说,证券承销人作为经营证

券的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上起着沟通买卖、联结供求的重要的桥梁作用。我国现行法规明确规定,股票与企业债券的公开发行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证券承销人虽然不一定是证券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但是根据法律规则和商业利益,其负有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审查义务,并且对其承销证券的招募说明书之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有连带性责任。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规和许多国家的证券法规则,在证券发行中,相关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也是法定的中介机构。此类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在于:1)它们根据委托关系,负有以专业技能协助完成证券发行的准备工作和股改工作之义务;2)根据法定规则,它们负有以专业人员应有的注意,完成尽职审查的义务;3)根据法定规则,它们负有公正客观地出具结论性意见,并以之作为招募说明书根据或附件之义务;4) 此类中介机构对于经其确认的法律文件和由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之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有持续的法律责任。由上可见,此类中介机构具有不同于证券承销人的非商业交易人的身份。它们的中介作用,对于保障证券发行的合法顺利进行,对于有效确定证券交易条件,对于减小证券承销风险及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都是非常必要的。事实上,由于我国股份公司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多以企业股份制改组过程为基础,这就使得此类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作用变得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