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责任形式为有限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实际上指公司股东民事责任有限,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里的出资范围,指其认购的股份数额,而不是股东实际出资或缴资的数额。如果股东在认股后尚未缴清出资时,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补足欠缴的股款。除此之外,股东对公司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而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故它必须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 000 万元,经过几年发展,资产总额达 5 000 万元,则该公司承

担责任的资产额为 5 000 万元。应当指出的是,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利用公司形式进行欺诈等情形时, 国外法律强制股东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法律上称之为“直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