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的,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有以下法律特征:

  1.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关之一。首届董事会由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选定,或经公司创立大会决定,以后各届董事会须依股东大会会议决定。选举和罢免董事都须股东大会决定。

  2.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关。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虽是最高权力机关,但股东大会主要通过召集会议表决进行工作,其召开不是经常性的,日常经营活动由一个常设机关即董事会承担,它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的集体领导机关,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 5 人~19 人。为便于表决, 一般设奇数人数的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行使的职权包括:

  1.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