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综合各国关于证券交易所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

  1. 证券交易所仅以证券作为交易对象。证券交易所是交易所的一种具体形式,主要用来促进大规模证券交易的实现。但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大规模交易活动绝非仅以证券为对象,某些商品交易同样要借助类似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市场,从而导致统一的交易所概念的出现。一般

来说,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并用于买卖有价证券的依照标准物买卖商品的各类市场。按照交易所交易活动对象的不同,交易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两种。其中,证券交易所是进行有价证券买卖的市场,商品交易所则是进行某些商品大宗交易的场所。

有价证券是一种资本证券,与普通商品(包括依照标准物确定的商品) 在表现形式和所反映的权利属性等方面均存在差别,这也在客观上导致了有价证券和普通商品在交易环节上的区别。因此,证券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在交易对象上明显不同,证券交易所不能进行商品交易,商品交易所同样也不能进行证券交易。

  1. 证券交易所拥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同属证券交易市场的店头交易市场等场外交易市场相比较,却有明显的区别。场外交易市场可以泛指除证券交易所外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它可以没有交易大厅,没有交易柜台,也可以没有现代证券交易所惯常采用的电话、电脑等设备。但证券交易所却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以伦敦证券交易所为例,该交易所位于百老汇大街和斯鲁莫斯顿街之间,设在伦敦金融城的一栋 26 层的大楼内。大楼底层是交易大厅,大厅内

设有 16 个六角形平顶交易台,交易台配有一大排电脑终端设备,交易台里

面的证券商每人身边都有 10 余部电话。

证券交易所有固定的场所和完备的设施,不仅是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活动安全、合理和迅捷地完成,而且也是有关法律如《公司法》的强制性要求。因此,拥有固定的交易场所是证券交易所的基本特征之一。

  1. 证券交易所是组织化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有场内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之分。两种交易市场所遵循的交易规则存在重大差别。例如,证券交易所所遵循的“时间优先”规则就不能适用于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通常就是普通的合同法规则,交易活动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可直接依照相互达成的合同确立,每项交易成交的合同内容以及签订都会有所差别。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却在相当程度上区别于依照《合同法》进行的证券交易。一方面,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统一确立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无权修改或拒不执行法定规则;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或有关行业协会确定的“自律规范”,不得违反自律规范而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否则,行为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2. 证券交易所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具有经济学理论上“市场”的一般属性。但是,证券交易所绝不单纯是市场的一种具体表现方式,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现代西方国家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大多数分别采用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所法》第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可根据设立地的商业情况以及买卖物品的种类,分别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者同

业公员组织形式。无论采取哪一种具体的组织形式,证券交易所都将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作为法律主体的主要特征,并以法律主体的身份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正是由于证券交易所是法律主体,它才可能媒介证券交易各方的交易活动,才可能在相当程度上起到调整证券交易关系的实际作用。

简言之,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地进行证券交易的固定市场,同时具有经济学和法学上的双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