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

  1. 对证券上市公司的管理。证券上市公司即证券发行公司,是证券发行市场的主体,严格地说,不属于证券交易所管理的范围。但证券一经上市,证券发行公司的证券就会在流通市场上不断地买进或卖出,证券发行公司的状况直接影响到证券在交易所内的转让,所以在广义上仍属证券交易所管理的组成部分。对证券上市公司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证券上市交易的证券注册。任何公司只要其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就必须向证券交易主管机关进行证券交易登记,否则,证券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

②证券上市公司统计和财务报表的申报。拟上市的公司在进行证券交易注册后,必须按照证券交易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实地填写反映该公司资产、负债、盈利等财务状况的统计表格和财务报告,并递交主管机关。

③证券发行公司要承担不诚实填报有关报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对谎报、漏报公司财务状况的发行公司,除要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外,司法机关还有权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1. 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直接涉及到有序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确立,无论会员制或者公司制证券交易所,都要受到证券交易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自律组织的双重管理。一般来说,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比较强调自律管理;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则重视政府行政管理。

①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必须取得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证券交易所主管机关有权审查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文件及活动的合法性。尤其是在采取特许制的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必须征得政府主管机关的特许。

②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必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督。行政主管机关虽不得干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但却有权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要求其定期汇报规定的营业和财务报告。自律组织也有权根据自律组织的规范来监督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1. 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行政主管机关和自律组织有责任维持证交所的市场交易秩序,并对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实行交易行为管理。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包括反欺诈、反垄断和反内幕交易等项内容。

①反欺诈的核心是,禁止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欺诈、假冒和其他蓄意损害交易对方利益的行为。对于虚报价格、散布虚假信息和采取蒙骗、威吓等手段,使证券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证券的行为,证券交易主管机关和自律组织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

②反垄断的目的在于,禁止证券交易市场上垄断交易价格的行为,制止哄抬或哄压交易价格以及其他故意造成证券交易价格波动的行为,如禁止证券交易者与他人共谋并以约定价格替代竞价而大量买进或卖出证券,以影响

市场行情。

③反内幕交易的核心内容是,建立证券交易所市场中的公平交易关系, 禁止公司内幕人士利用其掌握内情的便利,损害其他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对于内幕交易,证券交易主管机关和自律组织应协助法院进行审查和处理。

  1. 对场内交易证券商的管理。证券商被看成是市场创造者,其活动是否合乎证券交易规范,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市场的稳定。各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的证券自营商和经纪商管理制度,主要有注册登记制度、营业范围制度、资本控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交易程序和方式制度以及惩罚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