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

经理即具体掌管和处理公司事务的管理者,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理或者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经理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1. 关于经理的设置,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在实践中,公司既可只设经理 1 人,副经理若干人,也可以同时设立

经理数人。数人为经理的,以 1 人为总经理,同时还可设副总经理和副经理

1 人至数人。总经理或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权对公司业务进行总的指导和控制,全权代表公司从事交易活动和处理业务。副总经理或副经理协助总经理或经理工作。

  1.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我国《公司法》未对经理的任职期限做出规定,而留由各公司董事会自行决定。应当说,凡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公民,都有权担任公司的经理。当然,有《公司法》第 5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情形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参见本节对董事资格的论述)。此外,公司的监事也不得兼任经理的职务。

  2.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1.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5.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6.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7.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此外,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