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历史短暂,正处于发育时期。我国证券市场有如下几个特点:(1)我国证券市场是非自由的市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发展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那种高度自由化的市场。(2)我国证券市场是相对独立的、非统一的市场。证券交易所归属地方政府和中央证券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不同的制度、办法和运作规则,是一种封闭式的、地方割据的市场。(3)证券市场缺乏统一、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缺乏完整的证券监管制度。(4)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我国的政府行为过于刚性,市场自律管理软弱,使许多应由市场进行的自律管理转归政府管理,市场和企业依赖政府。(5)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可以说,我国证券管理体制还未能完全摆脱政府审批经济的模式, 计划的渗透力十分强大。政府审批企业股份制改造;决定证券发行数量与规模;审批企业的发行、上市与交易。即使纯粹应由市场机制调节的证券行为, 也渗透着计划与审批的因素。(6)证券市场的管理由政府诸多部门进行。部门之间的权利分配不均衡、不科学、不规范,往往产生不必要的摩擦与内耗,从而影响市场管理效率。

所以,我国证券监管模式的设计,只能是在渐进中逐渐接近市场管理模式,不可能一下子形成美国那样的监管模式。我国的证券监管模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应该是在政府集中统一管理、调控、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与市场调节手段,实行中央监管、地方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要正确处理国家证券主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中央证券主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的关系;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