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按照是否在票面上记载股东的姓名,股票可区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 记名股票。这是指将股东姓名记载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的股票。认购记名股票,认购者的姓名不仅要载入股票票面,还要载入发行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如果股票是归一人单独所有的单有股,就记载持有人的本名;如果股票是数人共同享有的共有股,则要记载各共有人的姓名;如果股票为国家机构或法人持有,则应记载国家机构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也不能仅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记名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益归属于记名股东,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东权。非经记名股东转让及股份有限公司过户的其他持有人,不得行使股东权。如果记名股票遗失,记名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并不消失,仍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补发。

认购记名股票的款项可以一次缴足,也可以分次缴纳。一般说来,投资者在认购记名股票时应一次缴足股款,但是由于记名股票确定了公司与记名股东之间的特定关系,有时也可允许记名股东分次缴纳股款。

转让记名股票,必须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还要符合规定的转让条件。记名股票一般采用背书转让和交付股份证书(股票),或者采取转让证书的形式,有的只要求交付股票。任何一种转让方式都必须经由公司将受让的有关情况载入股东名册,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这样,受让人才取得记名股东的资格和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般可以自由转让, 但对记名股票的转让却往往受到限制,这些限制通常规定在公司章程中,限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多数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但某些特定的股票,如董事资格股票、雇员股票、可赎回股票等,一般要求记名。

  1. 不记名股票。这是指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又称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相比,只是存在记载姓名与否的差别,股东权的内容并没有变化。不记名股票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诸如公司名称、地址、资本总额、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事项;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结算股息和行使增资权利。股东的姓名、地址不在股息票上记载,也不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不记名股票的权利属股票持有者所有。不记名股票股东资格的确认,不是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依据,而是依据占有的事实。亦即持有股票的公民或法人就是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无须再以其他方式加以证明。

不记名股票股东权利的行使也是以持有股票为根据,只要向公司出示股票,即可行使权利。如出示股票可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凭股票所附息票可领取股息等。

认购不记名股票必须一次性缴纳足额股款。不记名股票的转让比记名股票更方便、更自由,转让时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只要交付股票,受让人即取得股东资格,其权利不会因转让人的权利缺陷而受影响。